读於兴中的“法治三篇”(3)
2016-02-28 01:02
导读:三是综合的思维。的思维是理性的、思辨的或者说是抽象的,这是由于它是哲学,它不是法学。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也走哲学的思维模式,唯哲
三是综合的思维。的思维是理性的、思辨的或者说是抽象的,这是由于它是哲学,它不是法学。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也走哲学的思维模式,唯哲学是从呢,我看这是一个题目。答案是自明的,作为一门自称是独立的学科,应当走自己的路。看一下近代自然的发展历程就知道了,自然科学家固然遵循的是哲学所强烈批评的原子论物质观,即形而上学的知性的思维方式,他们同样也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就。法学也应当而且必须有自己的认知方式或思维进路。哲学的任务是对知性知识的反思,解决思存关系题目,而法学的任务不仅要构勒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还要构建文明秩序确当下社会,所以法学的认知世界的方式或思维进路就不能只是唯理性的,而必然是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并列共举,也就是於兴中先生指出的心性、智性和灵性的综合。在对法律文明、道德文明和宗教文明进行价值判定时,他说:“那么三者之间是否有高下、先进与落后之别呢?....我倾向于说三者之间同为人的秉性的反应,并无高下可言,只是侧重点不同”。当然,在这三个认知维度中,任何偏执于一方而忽视甚至否定其它认知维度存在的价值的理论或思路都将只是片面的,因而也无法说服对方,最显明的实例就是当今西方三***学派的矛盾,即法学、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而综正当学,以博登海默为代表的新兴一派,正成为西学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因此,这种综合的思维模式的现实意义是很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它不仅对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我们当下的发展理念、政治体制改革等都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五、结语回根到底的一个题目是:什么是法治?我们要不要法治?用於兴中先生的话就是,法治是一种文明秩序,是以法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框架,其基础是理性的,其基本取向则是以理性为背景的规则中心主义。我觉得,换个角度讲,法治也可以理解为是人类从原始社会、农耕小农社会再走向贸易文明社会所必然选择的一种生活样式,是人类实践理性从无治到德治再发展到法治,终极走向更高的无治的辩证运动过程的必然环节,所以在辩证法意义上讲,法治其本身就孕含着德治的因素,是对德治的扬弃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故而,在走上法治之路的诸多原因中,有两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中国改革开放迎来了经济,尤其是贸易文明的快速起步,在这类似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市场文明低级阶段,我们更加迫切需要的或者说是严重缺失的正是法治而不是德治;其二,中国走向法治也符合实践理性辩证法,是人治走向极端以后的否定环节,正所谓物极必反。在一边是必然走向法治,一边是对法治的批判与反思之间,我们应该做的也许不是要抛弃法治或惧怕法治,而是如何建构起一个更有人性、更加实用的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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