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於兴中的“法治三篇”
2016-02-2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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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在读书中有幸
近来,我在读书中有幸读到了於兴中先生的几篇好文章,最有代表性的个人觉得是这三篇,即《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在实施人权公约的文化意义》和《强势文化、二元熟悉论与法治》(以下皆用文题首字代替全称),於先生基于对中国德治传统的深度理解和对西治文明的高度把握,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诸多现象和进行了深切反思,文章多以对“法治的与反思”为主基调,融贯中西,研读起来确实是精神享受。故此想推荐同道者一读,一并将自己的所学所思形诸于文,以期交流。
一、文章的大体先容首先我们从《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这一文进手,这篇文章可以大体浓缩为“一个观点、两对矛盾、三性文明、四大因素”。“一个观点”即通过对法律文明秩序的法理解析和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的反思,提出“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也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它只能造就一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请大家留意这句十分憾人心魄的话语,读到这里时不知道大家有无同我一样的感觉:心灵向下猛地一沉,然后陷进沉思。
“两对矛盾”,一是智性与灵性之间的矛盾,即文章讲到的,“法律文明秩序是人的智性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但同时也是对人的向善的能力的怀疑”。用的话讲就是灵与肉的矛盾,当我们以一种智性的法律来规范和肯定人类社会的时候,我们同时就是在对人的原始向善能力的否定。另一对矛盾即是在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的“人生的意义”与“人生的必须”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二者代表着德治与法治之间的选择上的矛盾,法治为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人生的必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规则或平台,但它做到的只是不让人使坏,不做坏事,却无法从灵魂深处促发人们往做好事,即向善,而后者才是“人生的意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性文明”即宗教文明、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便是宗教文明秩序、道德文明秩序和法治文明秩序,文章的深刻之处不在于讲出这三个文明形态,而是基于对人本性的分析与建构的基础演绎出了这三性文明,即心性、智性与灵性,三者是并存的关系,并从这并存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推演出这三个文明形态都是“人的秉性的反应”的论断。这在《在中国实施人权公约的意义》一文中作了进一步的,关于这一论点的伟大革命性意义我放到后面还要细讲。
“四个要素”即法律文明秩序包括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足以的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足以的社会制度安排以及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回的文明秩序意识。於先生在多篇文章中都重复讲解和复述他的这一观点。
《在中国实施人权公约的文化意义》一文所要解决的是在传统的、德治的、以心性文化为主导的社会,如何建立或移植现代的、法治的、以智性文化为主流的“法治”,作者最后采取的是折衷综合的办法,即文章最后回纳的“从而使中国一维的道德文明秩序走向道德--法律型的两维的文明秩序”。
《强势文化、二元熟悉论与法治》是我最爱看的一篇,也许由于它是对熟悉论题目的探讨,而这正是我的爱好之点。文章从熟悉论上寻找中国法治情结的形成原因,遗憾的是,这方面的分析和讨论好象还不够深进,或者说,分析的让人看得还不够过瘾。文章主要谈的是中国现代出现法治情结的原因分析,为此作者先破题,讲述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情结,然后再解题,提出为什么在中国现在出现法治情结,如此醉心于法治的6大成因,并重点讲解了强势文化和熟悉论两大原因,最后以总结与反思结束全文。
二、文章的思想与结构据我个人所对文章了解和把握的程度来看,我觉得於兴中先生始终在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即就是走出唯法而治,由于法治不是终极的善。但这里大家需要保持清醒熟悉的一个题目是,走出唯法而治不等同于走出唯律而治,也就是说,法治不只仅仅包括律治,法治这一概念它同时还包含法律意识的培育、法治文明的沉淀、法学的普及、法学大师的活跃、斗争的平衡乃至社会的综合等诸多因素和内涵。在这一点上,於兴中先生在《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一文中之表述显得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他的“四因素说”完全是在谈“律治”的因素题目,而我的观点是“律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律是规则,是技术形式,法是精神,是内容本质。法治中包含着依律而治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包含着依德而治、公平正义的内容本质。当然文章向我们透露的走出唯法而治的观点已经是十分重要和深刻的了,至于争议或个人观点后文再述,这一点上希看能得到更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