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2)
2016-03-09 01:09
导读: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呢?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不可谓不强大,滥用行政权的情况不能说不存在,甚至不能说不严重,然而行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呢?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不可谓不强大,滥用行政权的情况不能说不存在,甚至不能说不严重,然而行政法却几乎处于空缺状态。可见行政法的发展还需要其他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行政权的相对一方逐一公民和公民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要在法律一L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在经济上有独立的财产利益,真正在法律权利义务上成为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法律对于一方依附于另一方的关系是没有多少用武之地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个人几乎均从属于一定的组织、单位,各组织、单位又均从属于一定的行政机关。那时不要说国营企、事业单位不具有真正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是当时的集体组织,也不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不是独立享有法律权利义务的双方主体,而是一方从属于或依附于另一方。
对于从属、依附关系来说,其维系所依靠的是命令、服从,而不是法律。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时作为被治理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尽大多数是国营或国有的,它们没有属于本身自己所有的财产,至于公民个人,其财产仅限于有限的生活资料和微薄的工资收进,这种经济状况自然不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成为与行政机关同等争论法律是非(是否违法,是否侵权等)的一方法律主体,从而治理者也就不需要,被治理者也不会要求制定行政法来规范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