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研究
2016-03-1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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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国内银行
[摘 要] 本文从国内银行业关于进口押汇的操纵实践进手,分析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两个主要法 律风险:一是出质人通过信托收据重新占有质物导致保证人免责题目;一是银行通过信托收据确立对货物的所有权 与进口押汇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冲突。进而提出解决上述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对策——建立让与担保制度,并对我 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进口押汇;法律风险;让与担保
国际贸易融资中常用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的进口押汇,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银行和客户的欢迎。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带动我国贸易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迅速增长。从表面上看来,押汇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担保,与一般贷款和贴现相比其安全程度较高。然而,进口押汇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却让银行束手无策,银行为避免风险所设置的层层保护措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然存在极大的风险。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对国际贸易融资中进口押汇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在我国银行业进口押汇业务的发展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提出
(一)我国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纵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信用证向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向银行付款赎单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押汇,承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质押给银行(有的银行可不办理质押),一般还需提供保证人。银行发放押汇款回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申请人通过签署信托收据从银行处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以处分货物所得价款偿还押汇款项。银行一般要求信托收据中需明确:客户是作为受托人代银行持有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和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在银行要求下应将单据和货物回还给银行。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进口押汇操纵的核心内容在于以下两点:
1.银行发放押汇款项前,进口商需签订质押
担保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单据、货物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押汇款项发放后,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承诺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属于银行,自己代银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用来清偿银行的押汇融资款。
进口押汇并非一项新兴的业务,国内贸易银行开办进口押汇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是,翻遍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成文法律规定提及过进口押汇,即便是我国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人民银行至今也没有制定过同一的押汇业务规章。我国银行对于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代垫款代融资方式普遍称为进口押汇,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内所有贸易银行几乎都沿袭了中国银行——原来我国唯一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的标准称谓。因此,可以说进口押汇是彻头彻尾的“国货”。
从我国各贸易银行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纵流程可以看出,信托收据的签发和约定是整个业务的核心,是银行防范进口押汇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因此,要分析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分析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二)信托收据是平衡押汇业务中银行与进口商利益的产物
1.信托收据的衡平特性。英国
法学家梅特兰说:假如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英美衡平法思想对克服法律刚性和僵化,揭示法律价值的互补,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妥协和互相协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托收据制度处处体现着衡平法上的平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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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与进口商矛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出路——信托收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正常流程是开证行对外付款后,进口商应该支付货款赎回单据。但是在很多时候,进口商由于种种原因资金不足,无法先行偿还开证行的垫款,需要通过销售信用证项下货物才能回还银行垫款。而根据信用证操纵的国际惯例,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没有结清之前,银行是不会将单据交付给进口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