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016-03-27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提要」本文以为,行政行为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正当、有效而予以尊重的
「提要」本文以为,行政行为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正当、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效力即公定力。公定力并非源于行政主体的自我确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既得权利的保护,而源于包括相对人在内的对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的一致信任。本文指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以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的“有限公定力说”必将导致上的无政府主义、破坏行政法治所要求的良好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并将置相对人无所适从的境地、使其承担不公平的法律责任。本文以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支配着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规则、其他主体的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不仅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原理,而且也是由众多行政法规范所综合体现的行政法精神。
一、公定力序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作为公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分而存在的。在我国,行政法也是作为区别于民商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部分法。这种区别是多方面的。就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1]而言,“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2]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正当、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正如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教授所指出的,“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定而否认其拘束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