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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与经济法(2)

2016-04-02 01:06
导读:(1)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实体法是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一般以为,


  (1)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实体法是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一般以为,前三类属于公法,后一类属于私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方面,成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而言,凭借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为公法,如宏观调控;国家不直接参与,由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如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恩格斯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假如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问可知,私法也是这样,由于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1〕?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分别由公法、私法调整,公法立足于社会本位,私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这种划分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能够成立的。?

  (2)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具有行政性质的经济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如税务纠纷、罚款纠纷;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或民间性质的仲裁,如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3)处理经济纠纷的机构亦有管辖的分工。外国的行政法院、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性质的案件;外国法院的民事、商务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庭,受理同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4)最后,公法、私法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公法中实行法定原则(但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法规定不得被私人约定所变通;私法中既实行法定原则,也实行约定原则,若是强制性规范,法定优于约定,若是任意性规范,约定优于法定。公法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但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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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根本意义?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法、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过往搞计划经济,公法掩盖了或者说取代了私法关系;现在搞市场经济,应当恢复私法的本来面目,由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于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私法的实质是保障正当权利题目,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正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题目。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题目。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而且可以说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法为基础,以公法为主导的,很多经济法律正是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结合体。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从法律角度上考察,正是公法、私法两种因素分别作用和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承认公法、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它们的界限。有些学者将题目提得更加尖锐,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得区分并真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条件。”〔2〕的确,政府的职能和行为的规范化,企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化,莫不与法律的科学性相关。公法、私法的划分和组合是法律的科学性的集中表现,应当成为一门高层次的治理科学。?

  三、公法、私法的划分对法的?

  1.对公法、私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的几种看法?

  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公法领域说。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部分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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