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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与经济法(3)

2016-04-02 01:06
导读:(2)复合领域说。日本有的学者以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尽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协调性的要求,


  (2)复合领域说。日本有的学者以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尽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4〕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由于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分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5〕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6〕

  (3)第三领域说。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7〕。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8〕

  上述各种见解中共同性的一点是,肯定经济法这个法律部分里公法因素的地位。但也存在熟悉上的不同,即:经济法中是否还包含某些私法因素?假如经济法既包含公法因素、又包含私法因素,这二者如何组合,组合成什么样的法律形态??

  2.从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到法律形态的新?

  (1)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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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私人的事,政府基本上不加干预。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把握了国民经济命根子的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日益结合,政府参与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大大加强了。政府控制和影响国民经济在两种情况下最为突出,这就是战争期间的统制经济和不景气期间的管制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与资本主义不同。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两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得过多、过死,简直成了一个超级经济组织,而真正的经济活动主体-却没有自主性,市场也没有开放,因此整个国民经济缺乏活力。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已出现了新质的经济关系。其一,我们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导),又答应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包括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包括发展混合经济;其二,我们既实行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又适当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作补充;其三,我们既实行以市场作导向,又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份,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时一致,有时矛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跟过往的单一的公有制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的局面相比,完全是另一种发展模式。?

  (2)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形态的新发展?

  诚然,没有哪个国家在立法中明文界定作甚公法、作甚私法,但实际上是存在着公法、私法的划分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形态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即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传统的公法、私法同时适用于某一经济领域、某一经济关系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本来就较为笼统的美国、英国,而且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十分严格的法国、德国。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资本主义经济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阶段的经济法,行政性太强,属于不成熟的经济体制下的不成熟的法律形态。但是,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非突发性的,而是渐进性的。因此,我国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2年10月十四大之前的经济立法,不能笼统地称之为“计划经济立法”。须知,在这期间,我们逐步深化改革,为顺利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在这期间,为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领域也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由此产生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社会主义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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