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体(5)
2016-04-12 01:02
导读:最后,机会公平观更不太关注事物的***。机会公平所关注的是事物的常态,相关的法律也只能是对常态下有关题目的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生活在一
最后,机会公平观更不太关注事物的***。机会公平所关注的是事物的常态,相关的法律也只能是对常态下有关题目的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变动不拘的社会中,特别是随着革命的飞速发展和现代的日新月异,随机性事件会越来越多,人类所面临的随机性题目也相应增长。因此,社会交往关系会因自然或社会的变动而往往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因此,要用机会公平的原则无所变更地来解决在我们这个变动社会中所有的题目,往往就显得捉襟见肘,不得要领。因此,要想真正通过法律调整来实现社会正义,除了在法律上必须关注机会公平,从而关注形式正义外,还必须关注结果公平,从而关注实质正义,以便使法律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
而结果公平观倾向于以为:真正的公平乃是一种结果的表达,只有结果的公平才能展示公平的意涵。不但如此,人类历史上不断出现的空想家们,每每以结果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社会主义也是与结果公平的理想不可分开的。从一开始,社会主义的实践者们就在宪法上夸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似乎把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有机地结合了起来,然而,一方面,这只是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分配原则的低级形式,另一方面,我们曾经垂注的“大锅饭”、“公共食堂”制度恰恰表明了社会主义的实践者们对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机会公平的原则之不满,从而是它的一种纠错措施。
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分别表达着两种不同的道义,前者明显体现着个体主义
伦理学的原则,它夸大社会主体的自治。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有利于激发大众积极性的学理主张和政策措施,从这点讲它是现实的,然而,它的过分行使,也必不可免地会陷进一种形式的理想主义,由于正如前述,它假定人们在能力上都是同等的,或者至少是可以自治的。后者则明显地体现着社群主义的伦理学原则。它夸大社会的整体福利和救济。固然她留意到了人与人之间实际能力的不同等,从这一点讲它明显是现实主义的,但它严重忽视了谁来救济及其地位这个题目。因此,在实践中,结果公平轻易忽视每个个体的自治能力,从而轻易用领袖的施舍取代民众的自救,并进而将救济者的公平能力神化,于是,结果公平(福利)的正义就往往变成了施舍的正义,于是,我们又陷进另一种理想主义情境中。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可见,不论机会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我们在两者中间不可能像“鱼和熊掌不可得兼”时那样,取其重而舍其轻,由于严格说来,它们之间实在分不清轻重之别,因此,对法律实践的决策者而言,重要的使命是如何努力使两者能够各尽所能,而不是取其一而舍其一。法律(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决策事务,它要能体现出决策聪明的基本特征。决策聪明针对着学术聪明。前者是综合性聪明,夸大决策者能在不同的意见中兼收并蓄、各取所长、取长补短,从而是一种“全面的综合”聪明。而后者是分析性聪明,它夸大学术家要在某一个点上深进突破,它就是所谓“片面的深刻”聪明。
把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引进哲理的分析,正如前述是为了进一步理解实质理性。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也不丢脸出实质理性与法律实体的关系。一方面,在法律中,仅仅有形式理性的规定,不足以全面反映社会的正义要求,因此,通过法律实体反映和记载实质理性的具体要求,就是补救法律过分注重形式理性之机械性、僵硬性的重要举措。这一点,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存在,即使特别关注正当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照例会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和判例解释来修正法律形式正义之不足。因此,法律在关注形式正义之外,对实质理性的必要关注和把握就显得特别重要。
就当代法律对实质理性的关注而言,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其明显端绪,其一是关于弱者人权优先保障原则,从普遍人权保护向突出对弱者人权保护的发展,充分表明了法律从形式理性向某种意义上的实质理性的适度倾斜。尽管弱者人权保护原则在总体上并不妨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弱者,弱者人权保护就奠基于此基础之上。但在实践中,真正弱者的数目总是少数,因此,实践中的弱者人权保护仍然体现着当代法律对实质理性的关注。其二是福利主义的方兴未艾。福利主义原则所体现的也是法律上关于实质理性的价值追求,它通过对强者的高额税收和国家的统筹作用,对于社会弱者以国家名义上的救济,实在,福利主义政策是弱者人权原则的社会实践模式。它使弱者人权原则变得更有可操纵性。此外,在法律上还有很多与实质理性相关联的政策举措,这里不再逐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