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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体(8)

2016-04-12 01:02
导读:与此同时,人的算计理性也在表明人的目的性。人为什么而算计?由于人们设定了交往行为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所谓算计只能是猥琐的工于心计而已,


  与此同时,人的算计理性也在表明人的目的性。人为什么而算计?由于人们设定了交往行为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所谓算计只能是猥琐的工于心计而已,而与现代市场社会所夸大的和一定目的相关联的理性算计间隔甚远。可以说,法律为人们提供了算计的基本规范标准,而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实体又是作为算计方式的法律程序进行算计的目的指向。

  总之,在人类的理性生活中,一刻也不能缺少目的导向。假如说法律是人类理性生活的基本标志的话,那么,实体法律就是法律体系中其他内容得以成立的逻辑根据。没有实体法律及其所规定的实质理性这一目的,那么,法律的其他规定就失往了必要的“正当性”条件。只要有法律存在,就会有相关的以实质理性为取向的法律实体。

  第四,法律实体在结果意义上终极决定着人们的权利实有状态。法律上的权利尽管和自然权利相比较,是一个实然的概念,但和人们实际所享有的权利相比较,又是一个实然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法律程序更多地关注的是技巧、过程和手段,正如前述,它本身只能服务于法律实体所规定的目的,从而使法律实体的应然规定有了可以通达的技术手段,使应然的法律权利向实然趋近了一步。为什么说法律实体决定着应然权利的实然样态?

  诚如前述,法律实体所规定的实质理性,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以结果的公平为皈依。固然就实体法律之整体而言,它所规定的尽不仅仅是结果公平意义上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自身在整体上作为一种形式理性,作为“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逻辑规范形式和社会实践方式,它不可能不关注到机会公平题目,因此在法律实体中,对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从而也对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以同样的重视。然而,人们规定权利的目的主要不在使其永远停留在运作的路上,更在于日常生活中能够实在地享有它、运用它,使法律权利和义务从纸上的规定转化为人们行动中的事实和心灵上的享受。显然,这是法律程序所无法胜任的,由于法律程序不太关注这些题目。于是,对相关题目的解决,只有依靠法律实体。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法律的宗旨,不在于展示人类思维的成就,也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欢乐的游戏规则,而在于对人类交往行为的秩序构造具有实际的价值,在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真正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以,如何将法律上的“应有权利和义务”转化为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实有权利和义务”,就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使命,而且也是法律实体的功能。法律实体规定何种权利和义务,在程序运作的实践中就会表现出何种权利和义务。所以,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实际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关乎法律实体规定者甚密。

  四、法律实体与司法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司法活动主要是一个和法律程序关联更为紧密的过程。从而相应地法律实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就轻易被人们所忽视。但事实上,司法固然是一个程序性过程,但它的结果并不是、也不可能总是停留在程序过程中。相反,司法的结果,必须要形成具有可操纵、且具有实体意义的判决内容,否则,司法的复杂程序和过程就成了耗时费工、无所收效的活动,就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公民利益的无视。那么,如何理解法律实体和司法的具体关系?我们以为,应从如下诸方面着手:

  首先,法律实体作为司法活动的判定准绳。我们在诉讼法上经常会碰到一条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说来,这里所讲的法律,不是、或主要不是程序性法律准则(当然,假如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程序题目-如治理相对人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对自己申请事项的答复义务-时,则程序法的规定也是司法判定的准绳),而是法律实体的规定。我们知道,法律程序主要是一套过程性和技术性的规范设施,尽管它自身有着实在体意义,但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它只有在装置了实体性的法律内容之后,才既能显示出其程序性价值,又能通过程序的运作展示实体性内容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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