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题目及其分析(4)
2016-05-03 01:11
导读:三、关于与MP3有关的著作权的及其 (一) 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通常,我们可将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享有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
三、关于与MP3有关的著作权的及其
(一) 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通常,我们可将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享有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MP3音乐的传播、制造人及 MP3的使用人之间就MP3在下载、传输、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对由MP3引发的各类法律矛盾纠纷,如从法理上进行客观界定的话,可以从梳理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进手,此即:
1、 主体:权利主体系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其中包括MP3音乐或歌曲的原创作者、经授权获许制作、发行音乐制品的唱片公司以及行使音乐著作权集体治理权限的机构或民间行业团体;义务主体系提供MP3下载、搜索或点播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如生产、销售MP3随身听)的工商,其中包括在线服务商、软件服务商、外围设备提供商等,收听或以其他使用MP3的消费者也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
2、 客体:对于可经MP3格式转换的CD等音乐歌曲的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所享有的音乐著作权,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3、 :权利人对义务人有权依法主张因传播或使用自己享有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时可能产生的各项权益,并要求义务人承担应尽的某些义务,如正当有偿使用等。同时对侵害自身正当权益的不法行为享有诉诸法律解决的诉讼权利。
引起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假如援引法理中常用的事件或行为加以解释的话,能否将与MP3有关的技术创新事项,如MP3数字音乐格式、Napster下载搜索软件、MP3随身听等新技术的发明、运用视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而将提供MP3下载服务等贸易活动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按照以上分析,涉及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从上说,是可以加以明晰梳理的。但是,由于我们面对的法律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数字化的空间中的,或者说是在网络数字新技术的过程中产生的。即使在拥有较完备的因特网法律规则的美国,MP3的法律纷争也无法依现有的法律制度给出一个公正而公道的评判。所以,对MP3的是非评析,还得还原到数字空间的因特网世界来作一立体解析。
(二)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题目难点分析
究实在,在美国本土爆发的这次美国唱片协会(RIAA)对抗帝盟公司(Diamond)、纳普斯特(Napster)和MP3.com公司的两大“法律战争”中,双方对峙的矛盾焦点就在于:象MP3、Napster、Rio这样的新技术、新产品其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互连网上盛行的“资源共享”的理念与游戏规则是否应向现行的法律制度低头让步,由于他们的存在和大行其是已经损害了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诸多正当权益。对于MP3下载等服务,其侵权性质的界定、其侵权事实的判明、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等一连串题目,将经过法律渠道得到终极验明。从的审理情况看,纳普斯特公司似处于不利地位。但无论终极结果如何,MP3音乐著作权之争纷中出现的法律难点题目值得我们认真推敲。这一带有世界性的题目将为今后各国著作权的修法提供极有价值的鉴戒与启示。
1、 新技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盗版与侵权始终是困扰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拦路虎。进步这把双刃剑在推动音乐产业蓬勃的同时,也为盗版、侵权开拓了“大有作为”的活动空间。从盒带、CD的灌录技术到现在的MP3下载技术,可以说,技术进步本身应是无罪的。假如一味以盗版侵权猖獗为由而***技术的创新与进步,这应是人类的一大悲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对于数字音乐技术的发明应用,以案说法,可以做这样的具体分析:
首先,MP3是一种数字音乐压缩存储格式,在法律上它只代表着一种能引起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据,即中性化的事件。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权的意思导向,只有在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发生正当或非法的行为模式选择。至于 MP3.com希看通过网站的设立促使MP3正当化,其含义已超出了对MP3这项新技术的性质判定,由于这牵涉到在线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对可能出现的题目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