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3)
2016-05-21 01:00
导读:三、犯罪客观特征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三、犯罪客观特征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 、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 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 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 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的银行开立假信用 证。
值得留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 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 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 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 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 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 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
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 、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支贷款或购 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 金、财物。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 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 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 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 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信用证按其使用时是否需要附随必要的单据、文件,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 种,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的信用证,在尽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都使用跟单信用证。对于 这种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交易实际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各当事人所处理的是单 据而不是货物,单据是卖方对买方履行买卖合同规定义务的证实文件,买方也只能通过 单据了解货物的情况。因此,单据是否真实,是否真正代表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就显得 十分重要。
正是由于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和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也就成为比较常见的信用证诈骗形式。其中,既有受益人 (即出口商)自谋诈骗,据此诈骗银行(包括议付行和开证行)和进口商的资金;也有受益 人与开证申请人恶意串通,共同诈骗银行资金。特别是一些国际诈骗团体,他们一部分 人充当“进口商”,另一部分人充当出口商,编造两个公司,伪造公司的有关法律手续 ,签订根本就没有交易的买卖合同,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得到信用证 后,又伪造、变造提单等单据,向议付行索款,议付行一旦未识破伪造、变造的单据而 付款,他们就卷款而逃,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根据UCP#500的规定,所谓附随单据、文件,是指附随于信用证的有关单据、文件,通 常是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在装运完货物后,必须按信用证所要求的种类、份数,在规定 的日期内向有权办理保兑、议付、给付等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交的那些单据、文件。具体 而言,信用证附随的单据主要有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贸易发票三种;信用证附随的文 件则主要包括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实书(产品合格证书)等。而其 中最主要的则莫过于提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