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6)
2016-05-21 01:00
导读:四、犯罪客体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以为,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对于这一复杂客体 的具体内容,有学者以为是国家对活动的治理秩序
四、犯罪客体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以为,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对于这一复杂客体 的具体内容,有学者以为是国家对活动的治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注:参见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9页。)另有学者以为 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金融法规;(注:参见侯放、柯葛壮主编《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 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也有学者以为是国际贸易 的正常秩序和公私的财产权益;(注:参见王前生、徐振华:“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 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门题目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 01年版,第1289页。)还有学者则以为,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多层次的复杂客体 ,具有多重性,其主要客体是信用证制度,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财产,从次要客体是贸易 信用制度;(注:参见杨阳春、沙君俊:“论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载赵秉志主 编:《新千年刑法热门题目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5页。 )不过,多
数学者主张,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治理制度和他人 的财产所有权。(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新论——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85页。)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这是由于,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治理秩序或者说金融秩序,是 金融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而非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 种观点将金融秩序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直接客体,不仅混淆了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区 别,而且抹杀了信用证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故而不妥。第三 种观点则过分夸大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正常的信用证制度与 国际贸易秩序简单地等同,未能从根本上反映信用证诈骗罪与国际贸易中的其他形式的 诈骗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也不尽公道。至于第四种观点,表面上看来较为全 面,但却忽略了犯罪直接客体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区别。众所周知,犯罪直接客体是我国 刑法所保护而为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危害结果 则是危害行为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而造成的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的结果。由于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贸易活动都应遵循老实信用的贸易规则,因而任何一种贸易犯罪 的实施,都必然会对贸易信用造成破坏,但这种破坏实际上却是因损害了贸易活动中的 某项制度而造成的。易言之,侵犯某项贸易制度是因,损害贸易信用是果。而正是侵犯 的具体贸易制度的不同,才使得不同的贸易犯罪之间有了本质上的区分。所以,第四种 观点将贸易信用这一所有贸易犯罪的实施,都必然会造成的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信 用证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有失。相较之下,第五种观点不仅看到信用证作为一 种银行的付款保证,本质上属于银行信用,因而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实施,必然会从根本 上损害国家的信用证制度,而且留意到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的目 的,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故这种行为的实施,还必然侵犯到他人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