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中的评论与欺侮性言辞题目(2)
2016-05-27 01:00
导读:纯粹的评论引起两个题目,一是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必须是真实的;二是纯粹评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第一个题目意味着,假如评论所依据的事实被确认
纯粹的评论引起两个题目,一是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必须是真实的;二是纯粹评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第一个题目意味着,假如评论所依据的事实被确认是虚假的,评论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评论者不同于事实的传播者,他只是采信了他人所发现或传播的事实。假如评论者并不知道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事实是虚假的,即使事实真的是虚假的,也不应负责。假如要求评论者必须首先调查事实的真假之后才能发表评论,就可能压制了很多的评论。例如,报纸报道南方某城市的一位干部挪用了各地捐给灾区人民的救济款,北方某城市的一读者想写一篇评论性文章批评这种现象,假如法律要求他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属实,他只好放弃这种发表意见的愿看,由于他不可能为了写一篇文章而千里迢迢地往调查报纸的报道是否属实。即使这篇报道后来被确认是虚假的,也不应要求依据这篇报道进行评论的评论者承担法律责任。假如评论者明知或者有足够的理由知道他人所传播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加以传述和评论,那么评论者实际上等同于一个虚假事实的传播者,他应当为他所传播的事实负责。
对于第二个题目,有一种观点以为:“行为人依法对某一事实的传播(无论该事实是否真实)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对该事实的评论严重不当,造成受害人在事实传播之外的损害,这时评论也就可以单独构成诽谤的一种方式。这种诽谤的方式在通过转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
新闻报道等然后加以评论情况下较轻易发生。例如,某人引用报刊上已经发表的报道某人或者某公司不良行为的事实,某人就此发表评论,固然对事实部分不添油加醋,但是在评论上无穷上纲,将一般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指责为严重的违游记为或犯罪行为,将一般的生活细节上升为重大的道德或纪律题目,这时就可能构成不当评论的诽谤”[6]怎样判定评论是不当的呢?这种观点的持有者提出一些有关评论的标准,违反这些标准,即构成不当的评论:“撇开事实是否真实不论,仅就某一单纯的评论是否构成不法诽谤而言,除了考虑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之外,评论的标准将是至关重要的。评论的标准也应当是客观的,即不以受害人或者加害人的主观条件为依据,而以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为依据,判定该评论是否严重不当。假如这些规范对此种评论直接或者间接、昭示或者暗示予以否定,则认定该评论严重不当,可能对受害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假如这些规范没有对此种评论的正当与否表示任何意见,也同样需要借助诚信善良之人的标准予以判定。假如一个诚信善良之人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作出类似的评论,则以为此种评论不是严重不当;相反,假如一个诚信善良之人在相同条件下不会作出此种评论,则认定此种评论可能是不当或者严重不当的,行为人有可能侵害受害人名誉权。”[7]
对于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题目是,在事实已得到确以为真实的情况下,就该事实发表的与流行的规范(“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不一致的评论是否会侵害被评论者的名誉?比如说有一个事实是,身为党员干部的张三在出差期间在一娱乐场所接受了“色情性异性推拿”。报纸曝光以后,引起公众的评论。我们可以猜想公众将这件事评论为一般的违游记为,这种评论符合党纪的界定[8]。但是可能有些人以为这无可厚非,也有可能有些人以为题目严重,或以为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能有人“无穷上纲”,以为是反党***主义的行为。这些评论是不符合党纪的定性的。假如这些不符合党纪定性的评论侵害了张三的名誉,这种情况只有在这些评论改变了公众的一般评论时才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有两种原因,这些评论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或者公众的理智水平太低了。假如是第一种原因,这些评论就不应受到惩罚;假如是第二种原因,责任就在于公众。实际上,除非有说服力,这些评论是很难代替一般评论的。既然如此,就不会发生某些非常规的评论侵害了被评论者的名誉之事。我们要相信公众的理智水平,相信公众不会轻易被某些非常规的评论改变了主张。实际上,假如有人指责张三接受推拿为反党***主义的行为,公众至多会付之一笑。遭受名誉损失的倒不是张三而是那个评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