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中的评论与欺侮性言辞题目(4)
2016-05-27 01:00
导读:欺侮性言辞按其价值而言对公共讨论没有任何益处,由于它既不能促进真实事实的发现,也不能像不同意见那样对公众有所启发。纯粹的辱骂不能传播出实
欺侮性言辞按其价值而言对公共讨论没有任何益处,由于它既不能促进真实事实的发现,也不能像不同意见那样对公众有所启发。纯粹的辱骂不能传播出实质性的事实和意见;非纯粹的欺侮性言辞不必使用欺侮性字眼也能够传播相同的事实和意见。那些包含了虚假事实的非纯粹欺侮性言辞,不仅欺侮了他人的人格,而且混淆了公众的视听。禁止使用欺侮性言辞,并不会阻碍言论者表达所睹闻的事实以及内心的意见。我们不难想象到,没有任何欺侮性言辞的公共讨论是可以有效进行的。
欺侮性言辞不同于评论。这里不妨比较一下评论和欺侮性言辞的效益,看一看欺侮性言辞是否值得保护。首先,保护评论的自由,可以促进意见的多样化,而不同意见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论辩,可以加深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熟悉和理解。而欺侮性言辞所表达的是一种情绪,对它的保护除了给被欺侮者带来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外,并不能促进意见的多样化和加深人们对于事物的熟悉。其次,“不正确”的意见所造成的危害是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通过言论之间的自由竞争来消除的;而欺侮性言辞既不能提供一个可供反驳的事实,也不能提供一种可供反驳的意见,所以不能够通过“更多的言论”来消除它的危害。从根本上说,欺侮性言辞是一种直接用作攻击的工具,而不是为了加进自由市场而与其他言论相竞争的言论。再次,评论的恰当与否是一个有限理性和不同价值观的题目;而欺侮性言辞则更多地关涉到一个人的德性题目。保护前者旨在保护善意的言论者,不保护后者旨在提升公共论坛的道德水准。最后,即使在欺侮性言辞出于脱口而出的过失的情况下,克服这种过失并不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本钱),只需要自我抑制激动的情绪就可以做到。但是这种很小的努力却能够避免造成很大的伤害。相反,做到在评论方面符合大众的流行的价值观则可能要付出较多的调查本钱,而大众***轻易消除非常规评论的。综合这几点来看,欺侮性言辞是不值得保护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注释:[1]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题目的解答》第二条:“……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欺侮、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参见张新宝:《名誉权的保护》,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5-128页。
[3]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317-328、560-563页。
[4]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4-126页。
[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285页;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8页。
[6]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4页。
[7] 同上引,第124-125页。
[8] 参见《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35条和中共中心纪委1995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员接受异性推拿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9] 例如[美]霍姆斯曾言:“普通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利益所要求的是自由的讨论(discussion)而非自由的陈述(statement)”,Burt v. Advertiser News*** Co.,154 Mass.238, 243, 28N.E.1,4(1891)。在中discussion与comment意思是相同的。例如Weader 以为“讨论(discussion)按其本意而言即是根据事实的评论(comment);它是根据已确立的事实(facts)而表达的意见(opinion)”。参见Weader, Freedom of public Discussion, 23Harv. L.Rew.413(1910)。
[10] Gertz v.Robert Welch Inc., 418 U.S.323, 339(1974)。
[11] 德国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绿党的一位城镇组织负责人在一次集会上模仿马嘶,即必须忍受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