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名誉权纠纷中的评论与欺侮性言辞题目(3)

2016-05-27 01:00
导读:其次,假如人们发表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公认的道德规范”或“一个诚信善良之人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就会发现言论自


其次,假如人们发表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公认的道德规范”或“一个诚信善良之人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就会发现言论自由已经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了。言论自由至少是根据已有的事实发表意见的自由。所谓发表意见的自由,不仅包括发表符合流行规范的意见的自由,而且包括发表不符合流行规范的自由。即使是主张惩罚虚假事实的思想家也夸大保护意见的自由。[9]本文以为,基于***,每一个公民,他们作为这一个社会的同等成员,都有权利、有资格发表有关这一社会的公共事务包括流行规范和官员公共行为的任何看法,都有利用和平的手法往劝说他的同胞相信他的观点以及将他的主张运用于社会实践使之变成现实的权利。只要他没有采取暴力行动往强迫其他公民接受他的观点,也没有采取暴力行动往强行实施他的主张,他的发表意见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阻碍。这一种权利不论在何种主张被大众接受为公共决定的根据时,都应当存在。假如以为个人必须发表符合流行规范的意见,否则就应受到惩罚,这样实际上即是承认公众拥有以暴力手段强迫个人接受他们观点的权利。意见的自由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并没有所谓虚假的(false)意见。[10]任何意见都代表着对既有事实的一种看法,都是有所依据的。对于同一事实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假如说我们发表意见要符合流行的规范,如何“符合”也是有困难的。由于对某一事实,不同的规范包含着不同的评价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有可能是冲突的。我们总不至于以为,发表了符正当律而不符合道德的评论要负损害名誉的赔偿责任,而发表了符合道德而不符正当律的评论可以免责。所以,一种意见不管它看起来是多么的荒谬或布满偏见,法官或公众不能以自己的判定代替评论者的判定。同时一种意见无论可能多么有害,对它的纠正也不应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不同意见之间的自由竞争。意见的自由之所以存在,还由于我们相信,意见的自由竞争不仅是我们获得真理性熟悉的必经途径,而且是社会保持开放和理性、进步和繁荣的一个必要因素。在形成关于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之行为的判定时,公众只有通过意见的自由交流才能够相互补益。只有通过意见之间的自由交流,理性有限的每一个公民才能丰富和加深他对政府行为的性质的熟悉和理解,才能够正确地判定它对公共利益的意义或者危害,才能够恰当地决定一届政府或一任官员的往留;同时只有通过意见的自由交流,分散的公民才能够形成坚定的共叫和强大的***压力,***监视才能够发挥效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另外,正确解读唯一提及“评论”一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9条,并不能以为这一条授权对“不当评论”进行惩罚。由于该条规定,消费者和新闻单位在评论时出现主要内容失实或欺侮性言辞的情况下才负有法律责任。换言之,在主要内容属实以及没有欺侮性言辞的情况下,即使评论“不当”,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纯粹评论的题目上,不存在所谓“不公正的”评论。只要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可以公道地相信为真,只要这种事实已经被揭示出来,那么这种评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
三、欺侮性言辞

直接的辱骂是纯粹的欺侮性言辞,比喻类欺侮性言辞则有可能暗含着一些对于事实的指控,构成非纯粹的欺侮性言辞。对于非纯粹的欺侮性言辞,法庭可以在诉讼活动中要求言论者揭示那些暗含的事实。这里面的题目部分转化成事实是否真实的题目。

如何判定某种言辞构成欺侮性言辞?直接的辱骂是一种典型的欺侮性言辞,外部特征易于认定,可以恰当地构成名誉侵权的诉因。而比喻类欺侮性言辞则难于从其他贬义的比喻类言辞中区别开来。不是所有贬义的比喻类言辞都会构成欺侮性言辞。比喻类言辞是否构成欺侮性言辞,可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第一,欺侮性言辞旨在欺侮人格,降低被欺侮者本来应受到的尊敬。但是假如把一名贪污犯称为蛀虫,称一名行凶施暴的***为禽兽,并不算欺侮性言辞。由于公众并不是由于这些比喻才降低了对那名官员或***的尊敬,而是由于官员和***自身的劣行才降低对他们的尊敬。这些描述在公众看来是恰如其分的。假如在公共讨论中,仅仅由于某某官员体态臃肿而称之为“肥猪”,则可能降低了该官员本应该受到的尊敬。所以是否会导致公众降低对被描述者的尊敬,是判定一种言辞是否构成欺侮性言辞的重要因素。第二,欺侮性言辞一般出于恶意。假如是善意且并不过分的讥刺,并不构成欺侮性言辞。第三,欺侮性言辞是在公然场合发表的。这里的公然场合意指有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场合,但是言论对象是否在场并非是必要因素。假如是在私下场合或者在除了言论者与言论对象之外没有第三人的场合下发表的,这种行为构成另外的而非名誉侵权的诉因。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留意到,假如某种称谓是被称谓者自己招致的,也不构成欺侮性言辞。例如报纸多次报道某官员的不当行为,该官员不仅不予改正,反而满不在乎地说:“老子是属猪的,禀性难移”。报纸因此称他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并不算过。[11]另外,对于某些言辞需从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文化背景出发才能正确地判定它是不是欺侮性言辞。
上一篇: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