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4)
2016-05-30 01:04
导读:三、赔偿范围制度 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类型,除了传统的财产损害,还包括船舶油污特有的损害类型,包括清污用度、纯损失和资源损害。现有法律制
三、赔偿范围制度
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类型,除了传统的财产损害,还包括船舶油污特有的损害类型,包括清污用度、纯损失和资源损害。现有法律制度仅针对财产损害形成完善的赔偿制度,对于船舶油污所致清污用度、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来加以明确。
1.清污用度
清污用度赔偿应包括:在发生溢油事件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的公道措施用度;当存在发生溢油事故的严重危险时,为防止溢油事件发生而采取的公道措施用度;防污或清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或损失。对于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救助措施用度,也应予以适当赔偿。
清污、防污和减污措施是否公道,通常需要对溢油反应加以技术评定,对措施公道性的判定标准应是客观的,需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当时所能获得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假如在措施明显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操纵,清污措施用度索赔不能获得赔偿。各类清污措施是否具有公道性,需要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防污和减污操纵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来完成的,对于这些措施的公道性很少发生争议。
2.纯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纯经济损失做出规定。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与财产损害无关,属于纯经济损失。受害者主要分布在
渔业及其相关产业、业及其相关产业,还有少量是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对于这些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这两个基本需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
我国船舶油污损失赔偿立法需建立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肯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并且建立赔偿标准。纯经济损失包括因油污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或收进损失。假如仅以事件、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素来确定纯经济损失赔偿,难以对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加以限定。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个极好的范例,值得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加以鉴戒。我国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是考虑具体因素的公道近因标准:在污染和索赔者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公道的近因关系。在适用公道近因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索赔者的活动与污染之间在地理上的近因关系;索赔者在经济上对受污染资源的依靠程度;索赔者取得其他来源供给的程度;索赔者的贸易活动是否构成受溢油地区的经济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应考虑到索赔者减轻其损失的程度。在适用上述标准时,应考虑到每一起索赔在特定环境下的自身特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自然资源损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自然资源损害估算范围应以受损自然资源的恢复用度为主。由于自然资源不存在市场价值,对自然资源损害加以估算是非常困难的,而建立在抽象模型基础上的损害估算又很难为赔偿主体所接受。将自然资源损害估算范围限于自然资源恢复用度无疑能避免抽象估算所带来的操纵困难和分歧。我国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还应建立自然资源恢复措施的公道性标准,该标准可参照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设定的标准。
自然资源损害还应包括不能行使受损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损失。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的使用权人(如承包人)利用荒地、滩涂从事种植或
养殖业,在种植物或养殖物遭受油污损害后,作为种植物或养殖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同时作为荒地、滩涂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人,有权就无法继续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而获得使用权损失赔偿,自然资源使用权损失的估算应以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间需交纳的使用用度为基础。
对于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损害,如油污事故造成动植物的大规模毁灭,从技术和
生物学角度来看这些动植物的恢复是不可能的,我国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也应提供赔偿救济,可以通过价值估算的方法来估算损害。假如恢复措施用度与损害期间和范围明显不成比例,则应对二者加以衡量,确定合适的损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