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2)
2016-06-20 01:00
导读:在《关于产品责任的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自然产品和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自然产品和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低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低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
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适应性较强。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自然品(如原煤、原矿、自然气、石油等)及低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 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可见,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低级农产品列进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环境因素,其产生的潜伏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三)关于瑕疵与缺陷
1、两个术语的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为条件。产品质量题目分为一般质量题目和严重质量题目,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题目,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题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明显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题目,是产品存在瑕疵。”〔2〕由此看来,日后修正《产品质量法》,似应对“瑕疵”作出明确的界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两个术语的同异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分歧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不同国家立法中的反映 一般说来,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只涉及缺陷,不涉及瑕疵题目。美国《同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实践中,经常将两标准结合起来运用。有人以为,在美国判定缺陷的具体判定标准实际上有三种:一是本钱和效益标准;二是消费者期待标准;三是兼顾本钱与效益和消费者期待标准的混合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