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均衡干预(3)
2016-07-04 01:04
导读:(三)国家存在能力边界。市场主体对市场失灵的恐慌导致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无穷依靠,而正是这种依靠导致了对政府能力的无穷信任,政府无所不
(三)国家存在能力边界。市场主体对市场失灵的恐慌导致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无穷依靠,而正是这种依靠导致了对政府能力的无穷信任,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为。事实上,“市场存在能力边界导致市场失灵”只是国家干预的必要条件,但我们并不能据此而同时推导出国家能解决所有的。无所不能的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最后必将是一无所能。政府也应该有自身的能力边界,假如把政府设想为无所不能的完全理性组织,那是非常危险的。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凡人”,他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题目,从而影响干预决策;他也会面临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困难,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上要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合目的性,这种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效率与非效率、方法的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的选择在实践中是相当复杂而困难的。所以,政府干预应该限定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
综上,由于市场的干预需求存在人为扭曲,国家干预存在本钱,以及国家存在能力边界,所以,国家应该对干预需求进行修正。首先,对干预需求人为扭曲的情形进行矫正,使修正的干预需求成为客观真实的干预需求,这需要干预者收集相关信息,了解需求被人为扭曲的程度和原因;第二,干预者应该有效率意识,运用本钱—收益分析的工具,确定是否干预。假如干预净收益为负,则这种市场的干预需求就不应该予以满足,应该予以排斥;第三,国家应该基于自身能力边界的熟悉,公道确定作用于经济活动的有效性边界,主动排斥部分干预需求,减少干预制度的无效供给。只有经过如此修正的干预才是处于最优均衡点的干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们对上述干预均衡的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这纯粹是出于分析过程中的方便,实践表明市场与干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静态的,干预与市场之间的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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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确保动态的最优干预均衡?
最优均衡点上的干预是考虑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有可能并存的一种最优量的干预。最优干预量是在市场干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效益测算而获得的,它是市场和国家良性关系的体现。从理论上说,最优干预量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政府失灵,最优均衡点上的干预只是一种目标,国家的干预量只是尽最大的可能接近这个均衡点。影响干预均衡的因素主要在于国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立法过程和执法过程的异化和能力限制导致国家干预偏离最优均衡点,立法过程所确定的干预量经常不是最优干预量,执法过程也常会偏离公道的立法原意。所以,对立法过程和执法过程的异化和能力限制进行分析,并尽可能地加以克服,是确保动态干预均衡的关键。
(一)立法过程
最优干预量是客观存在的,它指被修正的市场干预需求的量。但有需求并不意味着同等量的供给必然产生。由于国家在确定干预量的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从而使立法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国家干预偏离最优均衡点,从而导致干预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有学者以为,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团体利益冲突和社会知识的局限性等因素是干预的低效率的原因。⑥就我国而言,干预的法不能正确反映被修正的市场干预需求从而导致干预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
1.立法规则。古典学以为,经济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然导致社会利益增加,所以国家参与经济的范围很窄。但随着市场失灵的凸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趋于白热化,经济领域中的公共选择题目也开始复杂化,把不同的或存在冲突的个人偏好通过一种机制汇集成一种社会整体偏好就相当必要。阿尔夫。托夫勒曾经指出,“我们需要一种政治制度,它能从各种呼声中筛选出共同利益;我们需要政治程序,它能使很多不同的选民群体联合起来,推敲出集体对未来的看法。”所以,我们应该设计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应该是中性的,它没有自身的偏好,在这种规则之下,社会的整体需求能够得到良好反映。,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三个题目尤其值得关注。第一,草案的起草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我国的经济法法律草案尽大多数由相关的行政部分起草,带有相当的部分利益色彩,而较多的草案在立法机构经常可以不经修改或经细微修改予以通过,这种状况的原因存比较复杂,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还有困难,所以,我们能做的是进行法律起草方面的制度创新,即设立常设的或非常设的独立性机构,该机构的职员组成除了相关行政部分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种专家,还应有不同利益的代表。这样,使草案在起草阶段就能够比较好的反映市场的干预需求。第二,应该有制度激励立法机构的成员往主动了解待表决的议案如被通过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和正面效应。由于代表或委员如对待表决的议案不了解,往往会产生从众行为,导致议案以相当高的票数通过,这不一定是好事。所以,进行制度变迁和创新,激励代表与委员主动搜集相关信息,深进了解待表决议案,相当必要。第三,应该建立有效的、可操纵的议和辩的程序,使代表或委员在这种程序之下进行辩论。由于,“各种意见的争雄斗胜能够导致良好的政策决定。”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