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4)
2016-08-07 01:11
导读:(3)对法的权威性的破坏和独立性的削弱:由于人们对法律无知、偏见、怀疑、漠然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法律态度的消极和法律思维取向的扭
(3)对法的权威性的破坏和独立性的削弱:由于人们对法律无知、偏见、怀疑、漠然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法律态度的消极和法律思维取向的扭曲,导致法律频频受到其他准法律规范的替换和法律被权力、人情、利益的干扰,进而法不自立矣。
(4)对法的规范性的破坏和有效性的削弱:这些阻却性因素导致法律被排挤,法的效用被冲淡,法的实现更加曲折,法的本钱不断攀升,法的功能弱化,法的效益降低,使法的实然差距与应然间隔拉大。
这些阻却性因素与法的局限性的联姻将导致法治系统内部运作的“熵量”⑨进一步增加。法的局限主要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制定的不周延和滞后性、法律操纵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工具性对目的性的奴役等。法律的局限性使我国的法治雪上加霜。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使助推性因素被抵消,使法治已取得的成果被腐蚀,使市民社会的发育变缓,使人们原本奴性化服从状态更加缺乏权利主动参与对权力控制,使不规范的社会行为找到上或观念上的托辞,慢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不断攀升的法律救济本钱使人们不得不“另辟门路”,进而形成可怕的恶性循环,私权利无序公权力无羁,甚至国际参与更加被动。
三、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消解
在对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诊断的基础上,笔者不成熟地谨提出如下消解这些阻却性因素的,以供实践鉴戒。
(一)阻却性因素消解的原则
根据文化进化的,这些阻却性因素的消解具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伴随着政治文化的,阻却性因素将潜移默化地发生消亡或转化。这种消解只具有纯理论上的意义。第二种可能是强化意识领域正面因素以抵消阻却性因素的影响或是矫治亚健康状态的法律意识,这固然治标不治本,但由于文化层次因素的相对独立性、超前导引性和行为启蒙作用,赋予了这种可能以非凡的意义。第三种可能是通过自觉地改造政治经济结构和机制营造健康的法律意识的环境,进而达到阻却性因素被釜底抽薪的效果,这种可能是治本的,当然也是困难最大本钱最高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笔者以为,首先,将现实中法治的扭曲统统回咎于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是一种偏激的做法。将现实中法治的尴尬一言以概之地回咎为经济政治文化的落后或不成熟的做法也是不负责任的。其次,要留意法律意识启蒙与法律制度本身改进的结合,要留意“标本兼治”的原则,不能忽视这些阻却性因素发生的根源,防止新生的健康的法律意识缺乏土壤和被矫治过来的法律意识没有现实的载体。第三,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的消解不是靠政府“一头热”式的形式化运动化的法律知识的宣讲和感召就可以解决的,这是一项需要上下互动的系统治理工程。第四,笔者并不以为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主要是传统的积淀,这种绕过批判现实的险滩而鞭笞老祖宗的态度是不尽可取的,任何试图一厢情愿地抛传统之弊病而承传统之精华的想法也是布满浪漫主义色彩的,任何另起炉灶或是缝缝补补的做法是没有前途的。第五,应当把东西方的治理文明在人类学的高度进行整合,不以之特色作为抵制外来先进文化的借口,也不以民族虚无主义和民族自卑心态全盘西化而忽视本国的具体时空环境,以追求黄色文明与蓝色文明交融为绿色文明之目的。
(二)阻却性因素消解的策略
(1)强化法律意识领域的助推性健康因素,矫治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应当克服普法现存的运动化形式化和随意性的低效果性。应当筹划并启动“中华法律意识启蒙工程”,设立专门职员负责的专门机构的专款专用的组织,扭转以前单调宣传法律知识的局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具体的群体具体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意识启蒙运动。要注重对信息化、传播学、心、教育学手段的,借助各种媒体和生动的形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加快法律的社会化步伐。以法律理念的先行带动法律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激活人们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