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5)
2016-08-07 01:11
导读:(2)扫除政治和经济性障碍,培育法治根基和土壤。对分利团体或既得利益团体和政权异化的消除是根本性的措施,以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
(2)扫除政治和经济性障碍,培育法治根基和土壤。对分利团体或既得利益团体和政权异化的消除是根本性的措施,以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为法治文明叫锣开道。利益新领域的开拓、现实利益的保全和规范化的逐利必然加大了对法律规范的需求,政权异化的消除与法治的实现是息息相关的,只有消除政权异化才能扫清法治的权力障碍和束缚,只有进一步实现法治才能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除了提升民众的法律参与意识,还要扫清群众参与的障碍。健康的政治经济结构与法治的结构是同质的。
(3)加强法律制度本身的建设,为健康的法律意识的天生和巩固提供制度层面的保证,实行意识与制度并举策略。我们的法律体制必须扭转其作为政治体制依附的局面,实现司法体制的自治是有效途径之一。法律不应成为党政的代言人,而应当是一种终极中立的权威角色,而且我们要扭转法律机关自己改自己的做法,要实行原有利益回避制度,这样才能改得干净,改得彻底。法律制度应当实现程序以及实体正义的并重,加强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设计,形成具有极富终极关怀光彩的法律秩序,实现对法律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并行不悖的追求。
(4)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策略。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固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本钱高效运作的为我国法制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不同的是如今实行伦理助推法律的策略。通过德治为法治肃清环境,将德治作为法制的催化剂和无可替换的规范互补。寻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点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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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乡殊途同回法治的策略。由于法律意识领域在城乡有着明显的不均衡的差异,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持续,市场经济的重点必然也只能落在城市,城市文明的优越使其更具备较乡村成熟的法治环境,因此城市法治要先行,先行实现法治的城市带动乡村法治,城镇化、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三农”发展战略将是持久的,这种边沿化了的外嵌式的乡村社会将不断消亡和转化,终极实现整体秩序的整合和升级。可见,我国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的消解是分步骤的多层次的。而且我们要针对不同阶层的人,针对不同职业的人进行法律意识矫治。
最后,我们必须端正在消解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心态。从某种角度讲,法治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塑造工程。我们不能再忽视这种潜伏的因素,法律制度的解决并不必然导致法律意识的提升。观念形态不改变,法治无深化之可能。我们必须整顿法学的秩序和体系,变传统的法学教育为大众法学教育和终身法学教育,我们应当变抱怨和容忍的态度为建设性的态度。我们的法治亟须减少的是破坏性的、肤浅的、浮躁浪漫、轻率而片面的臆断和行动。
注释:
①[美]波林?罗***:《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之《序》,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②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载于《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第197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182页,王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王云霞:《东律改革比较研究》,第1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这里的法律意识领域的助推性因素是恰好与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相反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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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家海译,载于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研究》第2卷,第22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