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学毕业论文(2)
2016-10-10 01:07
导读:涉及工商、税务治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广告治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治理暂行条例》、《
涉及工商、税务治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广告治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治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同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治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治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治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治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治理法》、《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视条例》、《***品治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理办法》、《精神药品治理办法》、《放射性药品治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治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职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治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种子治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治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治理的有:《土地治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治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治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视治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治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治理条例》、《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治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治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治理条例》、《航道治理条例》、《公路治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治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治理办法》、《民用机场治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治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治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治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治理条例》、《关于严禁***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治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治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宽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治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分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分行政法。首先,部分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治理部分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治理部分。如作为部分行政法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治理的治安治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治理部分(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治理部分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治理部分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分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分的行政治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视、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法为行政从“治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分行政法,执法即失往了条件:相应部分,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主座指示办事,“治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分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分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假如某部分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分尽快往健全、完善该部分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分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治理部分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固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分(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以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以为已初步实现了由“治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行政由“治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首先,这一转变反映了***政治对行政的要求。***,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职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执行行政职能不应是以“主人”的身份“治理”人民,而是受人民的委托,根据人民的意志办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因此,在***制度下,行政的实质是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人***志的集中体现是法律,故***制度下的行政的实质即是执法。其次,这一转变反映了现代科学对行政的要求。科学行政,意味着行政要尊重和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性,避免主观武断,为所欲为,而法律则通常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通过慎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量反映***,尽量反映客观规律的产物。因此,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职员依法律行政,即能使其行为较好地符合客观规律,防止重大失误,并避免因主观随意性造成重大失误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第三,这一转变反映了市场经济对行政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是法律关系,政府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政府不能像在计划经济时代一样,随意给企业发号施令,随意命令企业做什么,不做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要求市场主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从而它向市场主体提出这些要求即是“执法”,而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命令-服从”式的“治理”。第四,这一转变反映了现代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观念对行政的要求。一国行政的模式-—“治理”模式还是“执法”模式,或者说“人治”模式还是“法治”模式-—首先决定于一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于一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它同时也决定执政者的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观念。执政者具有独裁、独裁的观念,必然极力推行人治,推行“治理”型、“统治”型行政,执政者具有现代***观念,必然努力实行法治,实行“执法”型、“服务”型行政。我国行政逐步由治理”到“执法”的转变可以以为正是我们的执政者观念逐步转变的体现。 二、行政执法的涵义:行政行为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