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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学毕业论文(4)

2016-10-10 01:07
导读: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

  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视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称为“行政执法”。某种行政行为方式被确定为“行政执法”并无完全同一的标准,大致的依占有:(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这类行为的条件、标准、程序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通常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便于理解和适用。从而实施这类行为一般较为快捷,很多情况下是当场发现题目,当场处理。而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审批、征收、给付行为,往往需要较多时间:几天、十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二)这类行为的目的通常是直接维持某一行政治理领域(如治安、交通、城建、环境、卫生、文化等)的秩序,而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为的目的并不直接与秩序相关,更多地是为了保障公正,协调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三)这类行为通常由相应行政机关中一个相对独立、相对专门的机构(如执法局、执法处、执法大队等)行使,而行政审批、许可等行为通常由相应行政机关内的一般业务主管机构办理;(四)这类行为通常在行政机关办公室之外进行,执行公务的地点往往是活动的和不固定的,而且实施此类公务的职员一般同一着装(人们戏称为“大盖幅”)和佩戴专门标志,而行政机关公职职员办理其他公务通常在固定的办公地点进行,一般也不要求同一着装;(五)这类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最为密切,最经常、最广泛地涉及相对人权益,也最易于侵害相对人权益。因而这类行为的实施最直接影响人民对政府的评价,对政府的信任。也正由于如此,政府对这类行为特别重视,通过制定很多规范性文件(如中心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10月11日转发此《意见》的通知)对之加以规范。根据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作法,回进“行政执法”的行政行为方式大致包括:检查、巡查、查验、勘验、给予行政处罚、即时强制、查封、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等。可见,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执法只是行政主体采取特定方式实施的部分行政行为,其范围不仅小于第一种场合使用的行政执法,而且也小于第二种场合使用的行政执法。   因此,我们在探求“行政执法”的涵义时,一定要明确使用者是在什么场合使用这一概念。只有明确了使用者使用该概念的场合,我们才能比较正确地把握其所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样,我们自己在使用“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时,也应首先明确自己使用的场合,然后再决定自己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以不至于发生逻辑混乱。   本文多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但有时也会在第二、三种意义上使用。各种场合具体使用赋予该概念的涵义,作者将在上下文中予以明确。   三、行政执法的改革:方式变革或机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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