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学毕业论文(2)
2016-11-08 01:10
导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正由于如此,党和国家已把建立多层次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正由于如此,党和国家已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重要任务。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框架和体系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应该确立的立法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性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应确立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消费基金中的一种,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目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数目多少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故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水平决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数目应该与社会生产总值保持恰当、公道的比例。否则,会因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而难以充分实现而产生消极作用。
(二)以社会保险为主,多种保障形式并举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由多方面内容的制度组成,而其所包含的各项制度各自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但相比而言,社会保险制度尤其具有特殊的保障作用,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因此,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多种类、多层次社会保障形式的同时,应该重点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以此带动其他社会保障形式的发展,从而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主干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三)权利与义务相同一、相一致原则。
保险制度立法应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同一、相一致原则,即任何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享有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相反。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应积极、自觉履行参加劳动、交纳保障金等各项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其处于困难境地,需要得到物质帮助和资助时,有权获得帮助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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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互助与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巨大、艰苦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奋斗。在我国社会生产力尚未达到较高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社会保障基金在由国家和社会筹集和承担的同时,也不能单靠国家和社会,社会成员和劳动者个人自己也应负担一定用度。因此,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应在平时把自己的部分劳动收进和其他正当收进有计划、有目的地储蓄积累起来,以备将来在遭受困难和不幸时使用,把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结合起来。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各种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制度规定构成的制度体系。《中共中心关于制定国民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该建议确立的原则构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把社会保障采取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法律化的结果,即以立法形式规定社会保险的范围、种类、原则、标准、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保险机构及其体制的设置和治理等。社会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生养保险等的统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就是通过分别制定上述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同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养等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对因遭受灾难或因贫困、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无依无靠、生活陷于困境,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确保其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需求,以进步和增强他们社会生存力和适应力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是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群众生活,解除社会成员疾苦和忧虑各项措施的法定化,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