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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学毕业论文(3)

2016-11-08 01:10
导读:(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是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改善和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由国家、


  (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是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改善和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由国家、社会和团体共同举办的、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以及社会服务的法律制度。

  (四)优抚安置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是由国家和社会对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等特定优抚对象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达到一定水平,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具有褒扬作用的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数目的尽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鉴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与城市存在的差距,鉴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十分落后的现状,假如盲目追求城市和乡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一体化,是难于实现的。因此,应从实际出发,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时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单列出来,以便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之计,应大力加强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待客观条件成熟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体化,建立全国同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上述内容只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是我国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有的甚至是空缺,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以《宪法》为依据,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我国同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由以下三层次组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首先,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制定社会保障单行法、配套法的根据,任何单行法、配套法都不得与它相抵触。从法律体系上说,社会保障法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对社会保障做出全面规定,只是制定了一些单行的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的社会保障的内容零星地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形成了现行单行、分散的立法体例,缺乏同一、权威性规定,这既了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又影响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单行、分散的立法体例往往导致立法之间的冲突、矛盾和重叠,或导致立法空缺,也导致立法层次、效力级别比较低,不利于立法的实施和适用。所以,应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用以统帅各种单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障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社会保障种类、保障资金的来源、筹集方式和治理、社会保障的治理机构和治理体制、法律责任、适用范围等做出概括性规定,以此作为制定社会保障单行法、配套法的立法依据。

  其次,社会保障单行法。社会保障单行法是仅次于社会保障基本法、处于第二层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定的某一方面基本内容做出专门规定,是社会保障基本法的进一步具体化。按照前述内容的框架结构,社会保障单行法应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

  再次,社会保障配套法。即根据社会保障单行法,制定一系列的条例、实施细则等。这是低于社会保障单行法的第三层次的法规,是社会保障单行法的更加具体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综上,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体系应由基本法、单行法、配套法三层次构成。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和社会保障单行法,仅制定了一些社会保障的条例等,而且大多是在原有经济体制条件下,为了适应原有体制的需要制定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所以,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上的空缺,尽快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和作为配套法的一系列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已有社会保障立法应予修改或废除,并力争把零星规定与其他法中的有关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容吸收、集中、同一起来,从而形成以基本法为主干,以单行法、配套法为具体体现的完整、同一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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