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2)
2017-01-06 01:02
导读:综上所述,私力救济就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免遭侵害,或为了救助自己正在受侵害的正当权益,而通过自己的气力,对不法侵
综上所述,私力救济就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免遭侵害,或为了救助自己正在受侵害的正当权益,而通过自己的气力,对不法侵害的一种预防与制止。
二、 道德的概念 《老子》一书分道篇和德篇。当然,这里的道与德与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老子》里的“道”,指是万物的本原,“德”指的是“道”在万物力的体现。“道”与 “德”之间是抽象与具象、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这是从哲学的角度进行阐述的。谈到道德就必须说到哲学。大凡哲学大家都不乏关于道德方面的出色论述。 孔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 述而》)
柏拉图说:“一个人不应受名誉、金钱和地位的***,……往忽视正义和其他德行。”(《文艺对话集》第89页)
培根说:“美德有如名香,经燃烧或压榨而其香愈烈,所以幸运最能显露恩德而恶运最能显露美德。”(《培根
议论文集》第16页) 哲学的本质是揭示万物的本原,它的作用还是想通过万物本原的揭示,完成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同一,从而科学、完美地指导人们的行为。这就是哲学的规范功能。道德表面属于社会
伦理学的范畴,究其根源,道德也是出自哲学。由于道德直接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告诉了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道德的内核是正义。哲学的最高境界是***与同一,道德的终极指向是真、善、美。这两者也是同一的。
那么什么是道德呢?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决不是抽象的善恶观念,它的内容与评价标准总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5] 由此可见,道德具有时代特点,过往所弘扬的,有可能就是现在所贬斥的。例如,过往的打虎英雄现在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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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起源很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道德一定有法律的某些功能,作用就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法律还没有出现时,它本身就是当法律使用的。即使在法律非常发达的今天,道德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视。人类成长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取舍的过程,从小到大,通过教育、学习和同他人的相处,某些观念性的东西慢慢在浸进我们内心,对善与恶、对与错的评价标准渐渐由模糊到清楚。简单来说,这就是道德的形成过程。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学者从理论上的阐述吧: “人们进行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协作和帮助,以及人的生产带来的交换和分配,使人与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社会关系。随着劳动分工的产 生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个人在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地被凸现出来,个人的利益观念和 追求也逐渐产生了。利益的追求造成了人与人的差别,导致了原始初民作为‘类个体’存在 的分解。于是,原始初民那种个人同群体的直接同一也遭到冲击,产生了个人同与之相互交 往的他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关系不断地打破原来那种;‘自然秩序’而上升为社会的主导关系时,调整这种关系就成了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从两个方面促成了道德的产生:一方面,劳动活动必然使原始群体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而需要保持以前那种群体的***同一;另一方面,劳动活动又使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发展而不得不依靠于这一群体的存在和同一。道德调整就是基于利益矛盾而发生的个人和社会群体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需要的产物。这就是道德得以产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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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某种意思上说,道德具有超阶级性。它的超阶级性主要是说道德的基础是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这种认同与评价固然形成于外界,但只有在社会群体中形成“内心确信”之后,才有强大的***压力,才有调整与规范的功能。这也是道德与法律最大的区别。当然,假如某条法条也进进了社会群体的内心,形成了“内心确信”,那么,这条法条就有了道德的意义,就一定属于“善法”了。塞尔苏士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这句话深刻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