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5)
2017-01-06 01:02
导读: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
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私力救济一定是一种有限的救济,是公力救济或者说是公权力向私权利的有限让渡。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一定不能超过法律答应的限度,否则,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德规范一旦被全社会所接受,它也可以被立法者接受,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例如民法上的老实信用原则,首先就是从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得来的,现在已经被很多国家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老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民法通则》第7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条规定被一些学者推定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两条原则都是从立法的高度,运用道德的标准,对权利或者说对私力救济的规定与限制。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看,道德规范与私力救济一定是协调的。现实中两者之所以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道德的规范也是比较抽象的,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而且道德的评价依靠于利益人的标准,利益同向时,评价标准可能也趋于同向;但是,利益异向时,评价标准一定是异向的。标准不一样,评价的结果当然也相迥了。但是,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却又具体可行,权利人很轻易就能把握。中国的道德传统向来不崇尚私利,极力主张私权向他人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让步。从“孔融让梨”的故事我们就能看到这种道德准则的重要性与久长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以说,私力救济与道德即使在法律上有一致性,在现实执行中极可能发生冲突。(三)协调两者关系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个性自由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给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稳定与自由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仅需要一个个性自由的市场主体,而且还需要给流通的财产给予权利上的保障,换句话说,只有自由的人拥有正当的财产,他的交易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才能产生交易的结果。民法的功能就在于此,所以,民法不仅仅是权利法,而且是私权利法。私权利法发达的国家,它的市场经济一定运行流畅。
但是,有交易就一定有风险,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伴随着风险一起发展起来的,法律(特别是私法)针对的就是这种不信任交易而设置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的风险,使市场快速健康运转。所以又说,要想让市场经济运行顺畅,一定要发达的私权利(私法)作保障。而私力救济是私法里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立法对私力救济的范围比较窄,例如“自助行为”在民法上就没有规定,其他国家如德国、瑞士等,民法典就专门规定了这项救济权利。
我国的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的转型刺激了法制现代化的运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落后,在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上主要采用立法主导型,通过立法,移植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推进我国法制的改革,促进法律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儒家的礼治与王道影响深远。正如有些学者所说: “以宗***理理性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是一个建构于‘天人合一’的深厚道德基础之上的王道精神自相标榜的、通过家族本位的君权主义表现出来的法律系统。这种以‘天人合一’观念系统为深层指导原则和终极依托、以‘内圣外王之道’为行为方式的伦理法,包含着三个彼此联系的独特品格。一是礼治主义。它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它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二是泛道德主义。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进而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三是人治主义。帝王的尽对统治和吏治的发达,必然为法律世界中的人治主义提供现实的基础,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15]所以说,私权利的大力倡导必定和传统道德发生冲突。《大学
英语》精读教材第五册第五单元有这么篇文章SCIENCE AND THE SCIENTIFIC ATTITUDE,其中有这么句话:“At every crossway on the road that leads to the future,each progressive spirit is opposed by a thousand men appointed to guard the past.”[16] 当然,这种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句话就揭示了这个道理。私权利还是要大力倡导,私法还是要大力发展,私力救济的范围也需要扩大,这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目标。目前,面临的题目就是在发展私权,提倡私力救济的同时,如何往面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如何在私权利(私力救济)和道德规范中找到两者的契合点。究竟,两者总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能够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衡平点,私权利(私力救济)和道德规范的契合点也就出来了。这个衡平点的寻找,除了需要国家福利政策引导之外,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证;另外,健全的律师制度和健康的社会慈善事业在这里也能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这里有这么一个故事,也许能给我们以启迪: 一个母亲因贫穷在超市偷了食品给自己的孩子吃,结果被超市的保安抓到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官是这样判决的:“这个女人因盗窃有罪,判罚10美元,而我们社会里还有这样一个母亲需要靠偷窃来养活儿女,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由于我们的冷漠而有罪,每人判罚1美元。”法官说完,第一个站起来,取出1美元放在桌上。在场的每一个人都震动了,大家排起长队,缴出了每人终生难忘的一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