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4)
2017-01-06 01:02
导读: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公孙丑》上,《
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一至十二)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五)[12]三、它夸大的是一种秩序,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王道,注重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义务感。[13]由于法律伦理主义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指导的,上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处统治地位,所以法律伦理主义的内核非常稳定。
法律伦理主义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自身的价值,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人的价值观影响很大。更重要的是,法律伦理主义契合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深刻反映了道德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所以,对于它的时代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很显然,法律伦理主义对于建构现代化的法律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资源。”[14]
五、私力救济与道德的关系(一)两者在现实中的冲突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私力救济夸大的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耶林(利益
法学派的开山鼻祖)以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彭诚信也以为:“权利是正当利益或者实现正当利益的自由在法律上的固定和体现,并以直接或潜伏的公权利为保障,当权利以特定的形式或公示手段由法律予以固定后,它便成了表征正当利益和自由的符号。”他还说到:“权利追求的是利益,保障的是利益,尤其它体现为财产权的时候,本身便是一种财产资源,从而财产权利也就成了财产,也可以称之为‘权利的财产化’。” 换句话说,私力救济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正当的私人利益。当这种私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这必定涉及到一个道德的题目。那么权利人的救济行为可能是正当的,却可能是分歧道德的,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特别是在多元化的社会里,利益也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过往没有的利益概念,如网络里的虚拟财产,现在也可能已经进进人们的头脑与生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早在2007年5月21 日《时代商报》登出这么一则消息:5月18 日,沈阳一名16岁少女黄绢由于太饿偷面包被抓获。店主称要将此事告知学校,她觉得无脸见人,于是选择了自杀。对于这件事,我曾经写过这样一篇评论: 一个正常的人,在正常的生活里,一般都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事值得颂扬,什么事应该谴责。但是,假如将他置于生死的边沿时,由于求生的本能,他可能会忽视道德与法律的约束。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与法律,它的出发点一定是对弱者的保护。人乃万物之灵,没有什么能不生命更宝贵。濒临死亡的人是最弱小的人,是最需要保护的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小偷本该受到谴责,从行为上看,小黄绢是小偷。店主抓小偷是基于对本身正当利益的维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似乎无可非议。但是,这则新闻引发我们思考的不是“法”,而是“人”。法律不过乎人情,置人的生命于不顾的法律尽对不是好法律;同理,置人的生命于不顾的执法和私力救济也不是好的执法与私力救济! 这就是私力救济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冲突。这件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这些讨论大多是从道德的角度往谴责那位店主。也许店主也有委屈,就似乎很多超市经常被小偷关注一样,店主的声称可能只是一种恐吓,目的是想杜尽这种偷盗的行为,从而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是,这种救济一旦与道德发生冲突,效果会怎样呢?(二)两者在法律上的关系固然从刑法到民法都明确规定了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为所欲为。刑法且不往讨论,就是为确认与保护私权利而设计的民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力救济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