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力救济与道德(3)
2017-01-06 01:02
导读:三、私力救济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在法律上,私力救济对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意义重大,立法上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对私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在法律上,私力救济对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意义重大,立法上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对私力救济的评价都非常高。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上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通缉在案的;
(三) 越狱逃跑的;
(四) 正在被追捕的。
同时,刑诉法还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类型,和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些都是私力救济的体现。其中正当行为是私力救济在刑法里最完美的体现。遗憾的是,“对于正当行为,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世界其他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的刑法中,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难)外,还规定有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正当行为。”[7]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0条、第21条。学理上,私力救济的体现还有“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和“自救行为”。私力救济维护的是自己的私权利,当然它表现最多还是在私法领域。
民法是私法,又是权利法,它的内容就是围绕着如何确认与保护私权利而展开。确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得不到保护的权利,确认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设计民事权利保护中,无论是学理上还是法条中,都规定了私力救济制度和公力救济制度。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按其救济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即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即国家保护)。”[8]“现在各国民法上,答应民事主体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主要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碰到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它包括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以自己的气力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9]
大学排名 另外,合同法里规定的抗辩权,也是私力救济的体现。在双务合同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分歧要求,另一方就有抗辩的权利,可以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的运行既要维护公正,也要讲求效率,也必须用到经济学的规则,进行本钱核算。从这个角度看,私力救济就有降低司法本钱之功效。更主要的是,私力救济的社会效益也非常明显,通过私力救济,法很好地实现了告示、指引、评价、猜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所以说,私力救济具有非常深刻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道德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 自古以来,中国的君王一直提倡“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周王朝奉行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种法律观影响深远,到汉代,周王朝这种思想又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这种“礼法结合”的特征直接奠定了我国传统法制的理论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伦理主义”。
法律伦理主义说到底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即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又体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伦理主义有非常明显的特征:一、它不像西方的法律一样,追求的是个性;它深刻的体现了东方人的群体观念。当然这种观念不利于私权的发展。彭诚信说:“私权是一个中性概念,它纯粹从实现个人欲求的角度来谈,而没有附加任何其他外在判定。因此,在没有经过道德或正义标准判定之前,它也就无所谓善与恶。”[10]从某方面说,这种群体观念直接导致我国古代私权利的不发达。二、它主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11]这也是儒家提倡 “王治”的理论依据。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颜渊》,《论语》卷六页十八)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论语》卷六页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