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几个题目(2)
2017-01-22 01:09
导读:三、挪用***回单位使用的如何处理 挪用***回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回本人使用或者回其他人使用。那么,这就意味着挪用***回单位使用就一律不构成挪用
三、挪用***回单位使用的如何处理
挪用***回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回本人使用或者回其他人使用。那么,这就意味着挪用***回单位使用就一律不构成挪用***罪吗?
既然刑法明确规定挪用***罪的犯罪构成是以挪用***回个人使用为要件,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包括挪用***给与个人相应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使用。然而,挪用***给单位使用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假如在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别地一慨排除在挪用***罪之外也欠妥当,缺乏打击犯罪的力度。我们再来一下,这里所谓的“挪用***回个人使用”,其本质特征就是利用手中便利和权利,等不正当的行为或手段,私自挪用***,使***流进流通领域,以使挪用人、使用人从中牟取私利。根据挪用***后的主体有所不同,那么对于挪用人自己使用而言,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挪用人自己挪出***后,自己使用,二是挪用人挪出***后,通过将***交给他人或者单位使用,自己从使用人那儿获得利益。由此可见,后一种情形,仅仅是在使用方式上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罢了,二者都是为了取得私利,又都是通过手中的权力和便利等不正当手段,挪用***,用于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这个过程中,给***所有单位造成的损失、风险和危害同样可想而知。二者对***所有单位和行为人的得失而言,没有任何本质区别。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因此,挪用***给单位使用一概不能定挪用***罪是不妥当的。
再来看看挪用***回单位使用的不同。
挪用***回单位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挪用***的行为人以个人名义,为图私利挪用***给单位使用假如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按照挪用***罪处罚。因此,为图私利以个人名义挪用***给单位使用行为的实质仍然是“挪用***回个人使用”。2、行为人不以个人名义挪用***给单位使用,但通过上述挪用行为向使用***的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使用***的单位的财物以及获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应当定为受贿罪;3、行为人不以个人名义挪用***给单位使用,同时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或者没有证据证实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及其理解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回个人使用有三种方式:
一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什么是“非法活动”?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以为,非法活动应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另一种理解为,非法活动应指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第三种理论主张,非法活动不仅包括严重的违法活动,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既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罪、赌博犯罪、毒品犯罪等活动,也包括违反治安、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如一般的走私、赌博、***娼、无照经营等行为。用***进行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危害性较大,所以刑法对这类挪用犯罪行为没有作数额和时间的限制。
二是挪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指为谋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性活动、经营性活动等,但这种营利活动必须具有正当性。假如营利活动本身属于非法的,则应按上述第一种方式来处理。例如,国家工作职员挪用***供个人经商办企业,假如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职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就凭此以为国家工作职员挪用***是从事非法活动?我们不能这样以为。由于挪用***罪中规定挪用***回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是指活动的本身是违法的。因此,对国家工作职员经商办企业来说,企业登记是违法的,而企业所从事的活动是正当的,因此,国家工作职员挪用***供个人经商办企业,若企业所从事活动本身违法,就应按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处理。在要求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也不管目的是否达到。
三是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