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几个题目(3)
2017-01-22 01:09
导读:这种挪用***的形式,没有特定用途的限制,但有数额和时间两个条件的限制,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间必须是超过三个月仍未还,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这种挪用***的形式,没有特定用途的限制,但有数额和时间两个条件的限制,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间必须是超过三个月仍未还,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超过三个月未还”法律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以为,凡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不管案发时是否已回还,都构成犯罪,至于挪用***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时已经回还单位的,只能作为量刑从宽的一个情节;另一种意见以为,“超过三个月未还”,应是指挪用***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案发未回还的情况,假如挪用数额较大的***虽在三个月内未还的,但在案发前已经回还了,则作为犯罪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只要行为人挪用***未还,期限超过三个月,就符合挪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期限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的,是量刑的。“超过三个月未还”作为构成挪用***罪的事实要素,是一经出现就构成挪用***罪,所以只要未还达到三个月,犯罪就成立了。
总之,挪用***回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对挪用***罪成立没有根本。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就对***造成了现实的侵害,就违反了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使用权,已构成犯罪。至于挪用***后的用途是用于违法犯罪、营利还是回个人使用,挪用***后是否造成***不能返还的后果,对本罪的定罪标准不造成影响,由于决定挪用***罪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挪用的数额和时间。只要挪用***回个人使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超过挪用的时间,就构成了挪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