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中的熟悉错误(2)
2017-01-29 01:19
导读:法律熟悉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 ]。本文采纳“法律熟悉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
法律熟悉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
]。本文采纳“法律熟悉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熟悉。笔者以为,法律熟悉错误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熟悉,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法律熟悉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想象犯罪
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以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熟悉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例如行为人把自己与他人的通***行为、小偷小摸行为等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以为是犯罪,或
者把自己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行为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等等。这些情形不成立犯罪。由于判定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熟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由于行为人以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
2.想象不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熟悉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甲的行为构成了强***罪。再如:“大义灭亲”行为,行为人以为是为民除害,是正义行为,但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我国刑法无论理论上或实践上都坚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无犯罪故意”的原则。[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8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所以,笔者以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罪责。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不能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错误熟悉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熟悉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比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零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依照法律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依照法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以为这种错误熟悉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二)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以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德国学者洛克思说“假如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即是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即是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江伟:《刑事责任中的熟悉错误》,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5/1455214767.htm ]这是法律熟悉错误否定说最彻底的论述。我国刑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趋向于不承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笔者以为,法律既然作为一种生活规则,公民就应当对它有所知晓。假如答应“不知法律可免责”,则无疑助长了不学法、不懂法人的气势。这会令学法、懂法之人遭遇不公平待遇,还会造成大量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阻碍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因此,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以为,法律上的熟悉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熟悉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三)事实熟悉错误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