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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的熟悉错误(5)

2017-01-29 01:19
导读:(4)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甲预备让乙吃了安眠药睡熟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害行为之前,乙因吃了

(4)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甲预备让乙吃了安眠药睡熟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害行为之前,乙因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笔者以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假如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四)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于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熟悉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由于笔者承认事实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熟悉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四、结束语关于熟悉错误,我国固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熟悉错误的刑事责任题目,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我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熟悉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回罪。对于法律熟悉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以上是笔者关于刑法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一点粗浅的思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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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第229页。
⑤⑥⑦⑩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6页、第228页、第230-232页。
④阮齐林:《论刑法上的熟悉错误(上)》,京师刑事法治网,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1425
⑧江伟:《刑事责任中的熟悉错误》,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5/1455214767.htm
⑨《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修订版)》第二卷,法律出版社,第30-33页。
11陈伟君:《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http://www.lawreview.net.cn/article/substantivelaw/2008040600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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