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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的熟悉错误(4)

2017-01-29 01:19
导读:4.犯罪手段的熟悉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熟悉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

4.犯罪手段的熟悉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熟悉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没有熟悉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而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假如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假如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2)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熟悉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这时,行为人熟悉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看危害结果发生,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3)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而误以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危险性,不得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采取诅咒等迷信手段意图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5.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举枪射击乙而击中丙,就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包括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和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假如打击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符合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杀甲时由于没有瞄准而杀害了乙),由于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损害的法益也是相同的,因此在责任处理上要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如上例,甲无论杀乙还是杀丙,都是法律所不答应的,而且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就行。笔者以为,假如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同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本欲杀宠物,由于没有瞄准而错杀死了人(不是放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6.因果关系熟悉错误
因果关系熟悉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熟悉错误。因果关系的熟悉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陈伟君:《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http://www.lawreview.net.cn/article/substantivelaw/20080406000100.Html。
]
  (1)危害结果固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例如:某甲开枪射杀乙,乙受伤后掉进水中溺死,甲误以为乙是被其所杀。又如,将被害人推进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这时,行为人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笔者以为,认定这些熟悉错误的刑事责任题目,只要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熟悉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熟悉。笔者以为对这种熟悉错误应当按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论处。
(2)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主观上都是在甲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假如把这个同一的犯罪过程人为地加以割裂,把它们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笔者以为,此种情况,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牵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熟悉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但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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