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保证机构及“专用账户”刍议
2017-02-1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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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建设部、
摘要:2006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治理有关题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正式规定了建立以“存量房交易资金治理制度”为主的各项业务监管制度,明确提出了发展“交易保证机构”和建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制度。结合欧美国家的相关制度对《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易保证机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加以梳理和分析,并通过鉴戒西方较为完善的Escrow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对“专用账户”的定义、性质及基本属性可以进行回纳和总结。 关键词: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Escrow账户;房地产中介
进进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进步,城镇住房增量需求和改善需求愈加旺盛,于是随着国民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地产中介市场也迎来了其繁荣与兴旺之景。据估计,目前北京的房屋买卖和租赁市场中,50%以上的交易业务是在中介机构的服务下完成的。在现实中,由于经纪机构能够直接接触、接受客户资金,再加上机构内部的不规范操纵导致了如“坚石事件”、“中天置业事件”等中介机构侵吞、挪用甚至席卷客户资金逃跑事件频频发生。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尤其为了杜尽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牟取非法利益,甚至侵吞客户交易资金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2006年12月29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治理有关题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正式规定了建立以“存量房交易资金治理制度”为主的各项业务监管制度,明确提出了发展交易保证机构和建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制度。这一规定对全国各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房地产中介市场诚信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交易保证机构
(一)欧美房地产市场相关题目简介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90%以上的房屋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各自由经纪公司代表其利益,或者由同一个中介经纪居间完成双方的交易活动以外,其中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就是Escrow Service, 即由Escrow公司作为整个交易合同上的验证和见证方,负责执行交易当中的资金监管。所谓房地产资金监管,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按照交易合同中达成之交易金额及完成交易所需的其它部分或全部款项,存进由第三方开立的与全部或部分利益方进行联合监管的账号,并由第三方对交易过程中各款项按照各方确认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监视使用,以确保交易资金专款专用的行为。欧美的房屋买卖基本上是由专门的Escrow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的独立第三人对房屋出让和受让中的各种条件加以验证和见证,从而对资金加以监管。其作用类似于我们接下来将要探讨的交易保证机构。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比较多见的Escrow应用形式有: Escrow账户、Escrow信用证、Escrow合同。其中Escrow账户是Escrow在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应用方式之一。
(二)交易保证机构及其存在形式分析
《通知》第5条规定“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结合上文所述,这里所指的“交易保证机构”应当是类似于Escrow公司专门设立作为第三方对整个交易合同的履行和正当性进行见证和验证,保障交易资金的专款专用且独立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资金监管机构。至于设立主体,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设立主体可以是国家、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其性质可以是法人也可能是其他非法人组织。但由于我国正处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起步发展阶段,短期内无法成立大量的专门交易保证机构来满足市场的需要,于是,一些有实力的经纪公司和其他类型的非专门交易保证机构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也可以承担资金监管的职能,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保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