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3)
2017-03-11 01:02
导读:㈡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就科学性价值取向而言,判定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二个标准就是看这种理论是否坚持了独立的学术品格和科学的态度,是否揭示了
㈡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就科学性价值取向而言,判定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二个标准就是看这种理论是否坚持了独立的学术品格和科学的态度,是否揭示了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各种法律现象的内涵和本质,从而发现的一般规律和基本精神,为现实提供启示和实践指导。
对人文学科尤其是法学的科学性和科学化,学说界存在着各种反思和质疑。诚然,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应当承认法学和法学方法的多元性。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法的一般规律,法学研究不能为规律所仆役,不能把因果律作为全能的定式到处套用。“法律的发展既是一个物质运动的过程,又是一个精神运动的过程。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并不排斥人的精神活动的创造性。”⑥而要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人文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概念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中的“科学”概念,而已经是绰意义上的科学了。实际上,人文学科正是从自然科学那里获得了很多启示,特别是鉴戒了其科学方法,才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的,法学也不过乎此。法学理论要往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要建立体系化的理论模式和规范化的研究方法,不能不留意科学性的要求。
每一种学说和理论不可能是完全的真理,也不可能是完全的谬误,它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真理性的成分。尽管学说要多元化,但一种有价值的理论和学说,即使不能完全达到,至少也要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理,才可能为法制实践提供尽可能有益的方法启示和指导。法学的科学性要求法学研究坚持独立的学术品格,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学术是社会的知己,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机制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础要素之一,因此法学——法律的学术就不能仅从研究者的偏好出发,不能只为某一种利益服务,更不能屈服于各种权威或权势,尤其不能丧失态度,无原则地看风向,跟形势,致力于做政治解说和政治宣传,成为政治的附庸。这是科学性的最基本立足点。㈢法学的实践性
中国大学排名 从功利性价值取向来说,判定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三个标准是,看这种理论学说是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能够到现实法制实践中或者对法制实践产生了积极的。这个标准是一般人们最为看重的,也是往往学术办最轻易忽视的。从广义上讲,法学理论在启蒙和启示上的作用也可以算是应用,但显然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在具体法制实践中的直接应用和操纵。
说这种理论要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对应本文前述的对“现实”、“实践”的理解,就是说这种理论要给当下的基本情况以足够的关怀,符合实现的根本要求,并且留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它包括以来至不久以前形成的传统和积淀,包括未来的趋势的可能走向。(比如法制的主要现实就是:它受几千年来农业社会、儒家思想和封建独裁遗传的影响,特别的受上个世纪发主革命以来一系列轻视法或者把法当作***工具的实践的顽固的影响,法制基础薄弱,法治环境恶劣。固然这一二十年来在一个薄弱的基础上屡有突破、不断,初步建立起一个基本完备、能够有效运转的法制体系,但间隔法治要求还很远——基本上我们是法治不发达国家,目前其基本明确的走向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影响。)另外,理论要从现实制度的构建、实际运行以及其效用发挥等实践要求着眼,尽可能进行一些实证睥、有针对性的,尽可能提供一些实际的、可操纵的方案。当然,这里关注的还不能忽视各个领域、各个范围内的富有创造力的精神、理念创造和构想,它们也是我想夸大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理论的应用在法制实践中的宏观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遵法和监视等的制度构建和改革中,即动态的法制体系当中。而这一体现在立法中最为明显。立法是整个法制存在与发展的条件,立法活动是一项极富开创性和聪明性的活动,它本身就往往可能包含某些理论创造的成分。因而立法活动接受理论的指导尤为重要,对立法作专门研究也就极有价值。在微观方面,法学理论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各部分法相关联的部分,甚至主要是表现为各部分法学或应用法学中的法理部分。这就要求法的研究对部分法学赐与必要的关注,尤其要跟踪它们的发展新动向、新突破,这样才能保持理论的活力,不至于变得陈腐、滞后或僵化。“在历史上,大凡含有一定公道成分,在一定的国家和地区能盛行一时的法律学说和观点,都是参与和并指导了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的学问。古代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之所以发达,除了具备商品经济和古希腊等条件外,在很大程度上要回因于罗马法学家富于务实的精神。”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