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4)
2017-03-11 01:02
导读:以上三个标准中,科学和应用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一些。就提供方法启示和实践指导以及在应用方面的价值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表现得很
以上三个标准中,科学和应用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一些。就提供方法启示和实践指导以及在应用方面的价值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表现得很突出。与古典法学派不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从“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出发,不喜欢进行价值分析,而是把眼界转向现实的法学现象,侧重实在法,重视现实中实实在在的规则和命令,主张从逻辑角度分析法律的概念、原则、术语及法律规范体系,提倡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分析的“既定事实”的范围内。尽管这个学派也有不少缺点,比如过于夸大形式逻辑和规范分析,忽视社会制度的演进过程,对习惯法也缺乏就有的留意,但是比起它以前的任何一种法律学说来,由于它是实证的,它是坦白的,它注重对实在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的剖析,它更多地发现了法律制度的现实性,更好地为现实的法律提供了规范性的方法启示和实践工具,因而它更符合科学性要求。在西方社会基本走完革命和变革的大时代,资本主义取得统治地位,社会的主要矛盾变化了,新的理论需求使这个学派显示了其对现实的巨大气力,逐渐取代了古典法学派的地位。
另外同样注重实证的还有社会法学派,不过它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而是把法看成一种社会现象,将目光投向法的实际存在形态,主要研究影响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社会方面的因素,力求从活的社会中往发现“真实的法”。社会法学派还反对以往过于重视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做法,夸***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引起了一场法律社会化的运动,对当代法治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法党派不仅有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体系,而且其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可操纵性,因而其对法制实践的方法启示功能和应用性也就强一些。本文中的“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制理论”等用语,严格说它们的含义是有很大区别的。但在本文的语境中,它们主要是指法学中倾向于理论方面的,因此没有作出严格区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本文以为对法学价值进行评判的一个根本标准是“实践标准”,即看其是否对法制实践起作用以及起什么样的作用。具体而言又有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启蒙、科学和应用。这三个方面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对某些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时也不是都必不可少的,而应当是根据其侧重有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