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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析

2017-05-07 01:0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析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欧阳涛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197

欧阳涛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刑法中只规定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1般作为民事侵权处理。1992年在《专利法》中,又以附属刑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以作为刑法的补充。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并对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7年在我国修订的新刑法中,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除对上述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外,还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在我国就建立了1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就不仅加速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大大地发挥了科学技术作为第1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速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人员脑力劳动所制造的智力成果的结晶,是1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在1定条件下,它就可以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的建设社会主义中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效力。正如江泽民主席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1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济增长和效益。”正因为这样,就应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个人或法人的专有权,任何人未经专有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专有权人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

    2.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1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所谓“情节严重,”1般指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也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不同的侵犯对象,法律或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较大,

其司法解释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所谓造成重大损失,1般是指给知识产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以及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影响无法挽回等。这里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和造成重大损失,则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界限的1个重要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任何1种,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为1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1个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资格。这里的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人。单位,则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且不受所有制或经营形式的限制。具体来讲,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依法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都可以成为非法人单位。

    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数犯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这类犯罪故意的核心。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

 

    二、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彻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犯罪,应以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总的标准,即在判断某1事物或行为的性质时,“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是否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某1事物或行为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总标准,就不仅不能认为是犯罪,而且应当提倡、鼓励并加以保护;如果某1事物或行为有碍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碍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碍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触犯刑律时,就要认定为犯罪。

    在当今形势下,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更是1项非常重要、细致而极为严肃和艰巨的工作。司法机关只有在认真查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部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分析,慎重衡量,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七个具体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行为,都是以“情节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就不构成犯罪;而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都是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则就不构成犯罪;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是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上述规定,都是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根据以上论述的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具体标准,1般都叫做侵犯知识产权罪与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罪中,必须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的界限。

    侵犯知识产权罪与1般侵权违法行为,是1个很重要和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侵犯知识产权必定违法,而违法不1定都是犯罪。这是因为违反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行为,都叫违法,都有1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违反上述法律中,只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当作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来处理,也不能把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当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来处理。

    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达到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刑法和法律解释机关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作具体的解释,人们对其理解就不尽1致。因而在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不仅常常有不同看法,而且争论较大。例如,周某,男,39岁,某工艺美术制品厂的法定代表。由周某自行设计、雕刻的多种工艺品,1直是该工艺美术制品厂的拳头产品,销售全国十多个省,并有1部分远销东南亚、西欧各国,很受广大消费者欢迎。1996年,当地居民李某,男,25岁,借求职的名义,到该工艺美术制品厂工作,并逐渐掌握了多种工艺品制造,遂于次年辞职,离开了工厂。李某离开工厂后,自己开办了1家工艺美术制品厂,生产与周某所在工艺美术制品厂相同的工艺品。违法所得数额8千多元。周某发现后,向有关部门告发。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掌握了工艺品的生产技术,在未得到周某所在工艺美术制品厂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售相同的工艺品,其行为严重侵犯周某的著作权,虽然其违法所得数额仅为八千多元,但给周某所在工艺美术制品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视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对李某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实施了未经周某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制售他人发明的作品的行为,但至案发前为止,其非法经营额仅为两万多元,非法所得数额仅为八千多元,未达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必须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1般侵权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与1般违法侵权行为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把握“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及准确地理解“其他严重情节”,当现在还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就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节之1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是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二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是,李某侵犯周某著作权的行为,既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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