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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环境法是否有伦理道德基础?为了论证这个问题,搞清楚环境法与环境伦理道德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无竞合性是必要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生态伦理道德和环境法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目标,本文在对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生态伦理道德和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各自独立地进行分析后,把在同一时代背景条件下的环境法和环境伦理思想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进行横向比较,结果证明,环境伦理思想的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被环境法的价值理念追求包容。接着本文论证了环境伦理道德与环境法在评价范围、评价规范、评价标准、评价根据、评价作用的竞合性。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伦理;价值理念;竞合;评价
On natural ethical basic of environmental law
Chang Ji-wen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
Abstract: Has environmental law natural ethic basic? In order to study this question, It’s necessary to know whether the basic contents of ethic and environmental law are concurrent. The goals and ideal about value that natural ethic and environmental law pursue in different historic seedtime are different.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nalyses independently the goals and ideal about value that natural ethic and environmental law pursue in different historic seedtime.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goals and ideal about value that natural ethic pursues are contained by that of environmental law. So the goals and ideal about value that natural ethic and environmental law pursue are concurrent. Then appraising bound, appraising criterion, appraising standard, appraising basis and appraising function of natural ethic and environmental law are studied.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y are concurrent.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 natural ethic; goal and ideal about value; superposition; appraise
法律都有伦理道德基础,作为现代法之一的环境法,也不例外。那么,环境法的伦理学基础是什么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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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环境伦理道德基础
一般而言,法律的价值理念不仅包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还应体现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追求。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是否体现生态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追求呢,如果体现,体现的程度又如何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这个问题。
(一)环境伦理道德的价值理念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所面临且必须予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今天,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危机的日益加深,人们已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地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只有以伦理信念为基础,环境保护运动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肤浅走向深沉。”,①现在“目前流行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的关系。”②第三层次的道德,人们称之为环境道德或环境伦理道德。环境伦理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它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物质动因,它来源于人们对以往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的深刻反思,来源于对现存的环境资源问题的觉醒和担忧,来源于对人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区域性的认识和感受③。不同的觉悟和感受,在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不同的伦理理念,即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④
1.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成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宰者,认为人类可以无限制地改造和开发大自然,否定人类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义务。公元前6世纪就存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静”的自然观,这种自然观对自然存在的物质持轻视的态度,认为自然的本质是不变不动的。到了公元前5世纪,恩佩德克莱斯提出,自然界是由火、土、水和空气四种不变的元素组成的混合体。后来希腊社会形成了自然与人类相区别的意识,这种意识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从各自的研究领域阐述了轻视自然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西方社会出现了认为人可以控制和改造自然的人本思想浪潮(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念在20世纪70年代仍支配着中国领导人和人民群众的世界观)。这种忽视生态规律的思潮,正如来斯在《自然的控制》一书中所指出的,是“生态危机的最深层的思想根源”。①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会人类利己本位主义、集团利己本位主义、代际利己主义、粗鄙的物质主义和庸俗的消费主义、科学万能论与盲目的乐观主义的泛滥。因此,受到了广泛的批驳和摈弃。
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保留了人类利己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如认为地球环境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承认自然规律与环境存载能力的有限性,肯定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必要性,抛弃了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所导致的集团利己本位主义(如认为任何国家、地区、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只顾局部的利益而忽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代际利己主义、粗鄙地物质主义和庸俗的消费主义和科学万能论与盲目的乐观主义等非科学的观念。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保证所有人的基本人权,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过一种尊严的生活。
这种思想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类在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过程中有尊重自然的义务,但是,这种尊重的义务在一些方面是很不够的,比如对于改善空气质量或水体质量,或恢复已经荒漠化的土地,或保护、挽救濒临灭绝的动植物问题,该种理论不能提供很好的伦理学理论支撑。
3.动物权利论的价值理念
动物权利论的代表雷根认为,人类权利的基础在于天赋人权,即人类的权利来源于人的自然性,人的自然性表现为人是拥有期望、偏好、感觉、记忆、认同感和实现自己意愿的能力的有意识的生命主体。同样地,一些动物也具有这些特征,因此动物也应该享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至少包括受人类尊重的权利。由于天赋的人权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动物的天赋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按照这种观点,动物与人是平等的。由于动物没有能力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生态伦理学认为,人类应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义务是道德的义务,它的履行要靠人类发挥自己的同情心和对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
一些动物解放论者认为,凡是给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因此凡是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也是恶的、不道德的行为。既然是不道德的行为,人类就有义务停止给动物带来痛苦的所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动物权利的主体与客体并不等于道德的主体与客体,动物权利的提出并不等于自然界中的动物都成了道德的主体。环境伦理道德的主体只有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主和自由,进而才能为自己的行为选择承担责任。其他动物的权利要求(即自然规律的内在要求)只能通过人的自觉选择才能实现。
4.生物平等主义的价值理念
生物平等主义者从敬畏生命和尊重大自然两个角度阐述了人们的环境道德责任。
敬畏生命观的提倡者是法国的伟人史怀泽博士。敬畏生命观者认为:伦理的本质是敬畏生命,人的意识的根本状态是“我是要求生存的生命,我在要求生存的生命之中”。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意志、促进生命意志,使可发展的生命意志实现起最高价值;恶的本质是伤害与毁灭生命意志,阻碍生命意志的发展。那么,人只有象敬畏自己的生命一样敬畏其他的生命,在自己的生命在去体味其他的生命,把动植物视为自己的同胞,并在其他生命遇到困难的时候去帮助他们,这就是善的。反之,随意地、粗心大意地、麻木不仁地伤害或毁灭生命或对遇到困难的其他生命麻木不仁,就是恶的行为。①1923年史怀泽博士在《文化与伦理》中具体阐述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在该书中,他认为,伦理就是人不仅要敬畏自我,还要以敬畏自我的态度去敬畏其他的生命;每个人的生存要具有真正的价值,就要把自己的生命中的一部分奉献出来,给予需要他的人和其他的生命体以关怀。他提出,如果伦理局限于爱人的原则,就不可规则化,如果把爱的范围扩大到一切动物,就会承认伦理的无限性。因此他呼吁为动物的保护制定伦理学规则。②
尊重大自然的伦理学者认为,每一种生命的存在,除了具有相对于人之需要的价值之外,还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学者称之为天赋的价值)。③这种价值与他们的存在同一,在人类出现或发现他们的价值之前,他们就已经存在了。他的存在表现为每一个生命体都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链节,对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发挥着各自特定的作用,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特殊功能。每一个生命体的缺失都会使生态系统的平衡不同程度地会出现波动,缺少的生命体多了,生态系统就会变脆弱,甚至崩溃。1993年5月5日,宋健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闭幕式上发言指出:“生物多样性工作组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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