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侦查中“四法”避免违法讯问浅析

2017-07-21 01:1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侦查中“四法”避免违法讯问浅析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祝光红  为有效避免当前犯罪侦查讯问实践中部分讯问人员不知如

祝光红
 
为有效避免当前犯罪侦查讯问实践中部分讯问人员不知如何讯问、非法讯问(威胁法、引诱法、欺骗法、指供法、侮辱人格法等讯问方法)的现象,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宜推广以下四法,以拓展我国犯罪侦查讯问新途径。 
    —、后果警醒讯问法  毕业 网

    后果警醒讯问法是指将不利后果告诉对方,以警醒对方不配合讯问工作将对其更不利的讯问方法。即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所可预知的不利结果一一告知被讯问人员,令对方在庄严的法律、法规面前产生惧怕刑罚的心理,从而劝导对方配合讯问工作,如实交代有关涉嫌的犯罪事实。

    在运用该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威胁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引用根据法律法规可能预期出现的后果进行规劝,就是正当的后果警醒讯问法;引用根据法律法规预期不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攻心,就属非法的威胁讯问法。

    操作时必须注意:1.主要对犯罪后果不了解或不十分清楚的法盲类犯罪嫌疑人使用。具有这种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从而认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必须告诉其法律后果,使其从糊涂中清醒过来,有效摧毁其抵抗心理。2.要将法律、法规、政策所预见的不利后果全部或部分告知对方。3.可在告知不利后果过程中,将后果按轻重程度排序,先告知轻的,后逐步告知重的,给其增加心理压力,并逐步加压,直到其心理崩溃,彻底走配合之路为止。

    二、利益引导讯问法利益引导讯问法是指围绕被讯问人的前程、出路、利益、家庭等,将法律、政策上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的利益罗列出来以引导对方如实供述有关事实的讯问方法。

    在运用该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引诱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看所指出的利益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运用此方法,必须强调作为诱饵的利益是法律上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的,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否则,就属非法的引诱讯问法。如:根据案件情节应对被讯问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说“你只要说出来,明天就让你回去上班”,就属引诱讯问;但如果说“你只要交代,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就会尽可能为你解除强制措施”,就属利益引导讯问。

    操作时必须注意:1.讯问人员要准确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征兆和残存的供述心理障碍,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将其往配合讯问工作、交代问题的道路上推。2.要善于制造利益诱惑圈。必须严格围绕法律政策,将所允许、并可能实现的利益尽量多地罗列出来,但应先抛小的利益,再抛大的利益,让被讯问人在利益诱惑面前彻底改变是否供述的犹豫心理,直接转向“只要供述,我就能获得许多现实好处”的心理,从而慢慢走向如实供述之路。3.必须注意讯问用语的使用。应多用可能判断,多使用“可能”、“有可能”之类的讯问用语,少用必然判断,千万不能说一些带承诺性、而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又无法做主的“一定”、“绝对”、“必须”之类的绝对话、精确话。

    三、事实迷惑讯问法

    事实迷惑讯问法是指围绕犯罪事实,以模糊事实刺激对方产生我们已掌握充分证据心理的讯问方法。即在讯问中,要充分使用虚虚实实的战术,使被讯问人员完全不知我们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以假象迷惑对方,促使其产生其涉嫌犯罪证据已被侦查机关充分掌握,此时不交代结果将十分被动的心理。

    在运用该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欺骗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看讯问人员所说出来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事实。如果讯问人员将明确的、绝对的假事实当做真实的事实告知对方,就属于欺骗的讯问方法。如果讯问人员利用“或然”、“可能”、“也许”之类的语气告诉对方一些模糊的、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答案的事实,就属事实迷惑讯问法。因为使用的模糊事实是既有“有”的可能性,也有“无”的可能性,它只会使真正犯了罪的被讯问人产生证据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心理,却不会使无罪之人承认有罪。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操作时必须注意:1.在语言运用上应赋予其较大的适用空间。所说事实既要是真实的事实,又不应涉及具体的案件细节,也不应是具体的事实。实际中可以说“你知道别人是怎么说的吗?”(以此模棱两可的事实刺激对方,但真正别人说的内容却不说出来)“你知道我们找了多少人吗?”(具体是一些什么人却不说)等。2.在使用中必须把握好尺度,否则就容易转化为欺骗的方法。因为用这种方法问话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产生证据已经确凿、抵赖已无意义的“误区”,而如果被讯问人不是犯罪实施者,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就不可能产生这种错误“误区”,也即不存在使无罪的人承认有罪的可能。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过程中,既不能说假的事实,又不能说过于具体的事实,尤其是不能涉及到具体的案件细节。3.在使用事实迷惑讯问法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话中有话”、“一语双关”之类的模糊、隐含语言。目的是让被讯问人不知我们的虚实,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比如:在对方交代了部分事实后,可说“你觉得说清楚了吗”之类的话,可让其产生还有情况被我们掌握了而其自己还未说出来,让其不知我们的虚实,制造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的假象。

    四、逻辑推理讯问法

    逻辑推理讯问法,是指围绕犯罪具体细节,按照逻辑规则,科学设置讯问题目,根据回答将推断出有关犯罪事实的讯问方法。在运用逻辑推理讯问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指供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看所提问题中是否明确了涉案人员和有关涉案事实。如果问题中没有明确以上事实和涉案人员,但通过一问一答的逻辑提问,将推断出有关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的讯问方法,即属逻辑推理讯问法;如果问题中预先明确了有关事实和涉案人员,只等对方作出肯定回答的讯问方法,就属于非法的指供法。

    操作时必须对案件事实有较详细的了解。要设置符合逻辑规律的提问。提问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选择好提问的切入点,根据提问能得出对方肯定实施了有关犯罪行为或知道有关案件事实的结论;二是必须隐藏提问目的,从案件外围入手,一步一步接近案件事实但不涉及案件事实,只在最后关键时刻才突然触及案件事实;三是必须预测到对方各种可能的退路,所设置问题必须能有效阻止、化解对方的这些退路,从而将对方逐步往供认案件事实方面推进。在提问中还必须做到平心静气,以聊家常的方式进行,防止出现对方不开口等讯问的僵局。此外,讯问用语应尽量规范,禁止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因为在诱导性讯问中,问题本身包括了答案,这个答案是侦查人员假犯罪嫌疑人之口,说出自己所希望的陈述,这种不当的讯问方式决定了其讯问的结果不可接受。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毕业

    上一篇: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实践难点探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