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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毁约,司机权益如何维护

2017-08-04 01:0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乘客毁约,司机权益如何维护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在出租车旅客运输过程中,司机与乘客已就1次运输的主要内容达成1致

  在出租车旅客运输过程中,司机与乘客已就1次运输的主要内容达成1致意见,就应视为1个旅客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受有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1致后可以变更,但任何1方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均应该视为是1种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司机的这种违约行为,乘客往往可以通过有关投诉热线,请求行政救济;而对于乘客爽约的,司机即使蒙受了损失,往往无法得1补偿。

下面的这起出租车运输纠纷,就体现了这样的1个现关实问题。

  1、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13日上午,绍兴县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金某驾驶出租车经过该县境内的柯岩风景区,遇1乘客。上车后,该乘客提出要到绍兴市区,并提出途中先回其家中取些东西。由于这是1个相对“长途”的乘客,金某欣然前往,并按乘客的指引先到了乘客位于某乡村的家中,等乘客取完东西后,准备去绍兴市区。这时,乘客提出让金某把车取道1乡村小路前往目的地,以减少车辆折返而多出的距离。但熟悉道路的司机当即提出反对,理由是这条小路不仅路况差,而且车辆较多,经常堵塞。可是乘客却坚持必须照他所引道路行驶,金某只得依言而行。凑巧的是,没开多远,果然发现前面有车辆拥堵,司机又提出掉头走大路,但乘客不同意。此后在等待过程中,车辆越堵越多,也已心焦的乘客这时也提出掉头,金某告诉自己已没有水平将车子掉头回去了,乘客即提出要下车。金某当然不依,指责其不讲道理,乘客反击这年头大家都只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是不用讲什么道理的。在双方争论过程中,当地村民进行围观,因乘客是本地人,与这些围观村民有些熟悉,金某怕吃眼前亏,只得作罢。乘客按计价器所示掏出10元钱扔在车上,扬长而去,留下金某挤在车队中目瞪口呆。

  2、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有以下3个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探讨:

  其1,乘客的行为有否构成违约。这要解决2个问题:

  首先是认识这次运输合同内容的动态变化过程。在本合同中,合同履行可分为4个阶段,最先双方约定的内容是由司机将乘客从乘车地先送到乘客家中,再由乘客家中送至绍兴市区,按照计价器显示内容计费,这是双方协商1致都没有异议的,应由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第1阶段;此后,乘客提出从小路去市区,司机开始虽然表示反对,但在乘客的坚持下,接受了要求,可以认为是经双方协商1致后对原合同内容(主要是行驶线路)进行了部分变更,也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双方履行,这是第2阶段;最后,当出租车途中遇到堵车后,司机先提出掉头,这属于是1方请求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但因为乘客反对而无法实行,双方没有达成1致意见,合同无法变更,应该按原合同内容履行,这是第3阶段;第4阶段,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乘客因车辆拥堵短时内无法通行而提出中途下车,提前结束合同,因为司机不同意,而由乘客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其次是乘客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违约。如前所述,在本次运输的前3个阶段,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中途变更、继续履行这3个过程都是经过双方协商,在意见1致后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司机与乘客双方行为都合法有效,无可厚非。但在第4个阶段,需要进行仔细分析。

  在1般情况下,根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出租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根据乘客要求的路线和方式行驶,即使在双方事先已运输起点和终点的位置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若乘客中途提出解除合同的,司机也不能拒绝,且不得因此多收运费。但是,在本案中,应该不属于我们所说的这种“1般情况”,因为本案最终导致乘客要求中途下车,结束合同的直接原因是路上堵车,而造成堵的原因是因为乘客不顾司机反对而坚持行驶的线路,况且中间若根据司机的建议及时掉头还有避免最终结果的可能,所以,导致合同终止因素出现的主要责任人,就是乘客本人;而在这种情况下,1旦合同提前解除,司机就必须空车呆在原地,直至道路通畅才能得以继续经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是不言而誉的;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经“协商1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因而乘客单方的解除行为也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2,乘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如前所述,乘客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乘客在司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后,以自己“确实不讲道理”为由明确拒绝,可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而若想采取疏通道路以减少堵车时间、降低出租车司机损失的“补救措施”也无大可能,所以乘客最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是“赔偿损失”。

  对于司机的损失,又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1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对于出租车经营者而言,有两种方式的损失金额可以参考:第1种计算方式,我们设想如果没有因乘客的原因而造成的堵车事件,该出租车得以正常经营的话,其在堵车其间遭受的损失即是堵车这段时间“可以获得的利益”,可以用“案发当地出租车平均白天营业额”除以“白天营业时间”再乘以“堵车时间”。这个计算结果,是司机的实际损失;第2种计算方式,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乘客没有解除合同,双方在车内1直等到道路疏通,这段等候时间所产生的运费,即是司机“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那么,我们根据案发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出租车“单位等待时间”乘以“实际堵车时间”,所得的计算结果,是司机的损失。对于这两种计算方式,可以选择其中数额小的那1个作为乘客赔偿司机损失的最高额度。

  其3,出租车司机权益如何维护。

  在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产生以后,对于司机的违约甚至违法违章行为,乘客可以通过包括找出租汽车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出租汽车的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新闻媒界甚至信访接待等多种渠道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惩治司机违章违法行为,获取损失赔偿的办法得到权益保护,这是因为所有的出租车都在固定区域经营,1旦发生纠纷,乘客可以轻易地通过不的方式找到出租车企业、车辆包括驾驶员本人。事实上,根据出租车管理的现状,也体现出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了1定程度的保障。

  但是,与此相反的是,对于乘客的违约甚至违法行为,出租车司机的权益保护,还处在1个法律的盲区。可以认为司机是在“明处”,乘客处于“暗处”,事情发生之后,乘客溜之大吉,司机告状无门。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破案率较低出租车抢劫案件、乘客包了出租车4处转悠最后拍拍屁股就走的案件赖帐事件、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诈骗、醉酒乘客殴打机等这些接近于刑事或者治安的案件,出租车司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收到假钞、乘客晕车哎吐或小孩大小便弄脏车辆、生气乘客拳打脚踢汽车造成汽车轻微损坏、不良乘客恶意投诉有意让司机遭麻烦等等各种各样的如本案涉及的这些谈不上是“案件”的事件,司机更是无法找到倾诉的部门。出租车司机,实际上已真正成为了1个“弱势群体”。那么,该如何想法保护他们的权利呢?

  1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对出租车司机这1特殊群体进行帮助。首先是公安部门的力量,在出租车行业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后,公安机关加大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力度;或者在发生普通出租车运输纠纷以后,司机也应尽可能想法寻求公安帮助,寻求公安的界入,这样至少可以通过警察的力量获取乘客基本的信息资料,为寻求进步的帮助提供基础。其次,出租车司机可以寻求行业主管部门的帮助,在发生纠纷以后,多寻求这些部门的法律援助或调解。再次是通过出租车行业协会或驾驶员协会等自助组织的力量,进行自我的保护。

  2是可以通过保险或设立出租车行业基金等类“射幸”方式分担“不幸”出租车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设立新的保险险种,对那些因为乘客的原因遭受损失而损失又无法得到赔偿的“不幸”出租车司机进行适当赔付,以减少司机所受伤害,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可就已赔付部分的内容享有向乘客追偿的权利。另外,还可以由1定区域内的出租车司机捐资组建基金,由基金负责对“不幸”司机进行帮助。

  3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包括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出租车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车司机生存的现状,引起社会群体对出租车司机的关心与理解支持;对于给出租车司机造成“不幸”的乘客和其他人员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让全社会对不良行为进行谴责;对于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机,还可由媒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帮助。

  4是司法途径。在掌握乘客基本信息的前提下,对于各类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诸法院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但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出租车纠纷都是标的较小的案件,如寻求司法救济,成本偏高,因此,这种途径1般适合标的较大或性质较恶劣的特殊案件,另外,如果通过出租车协会或驾驶员协会聘用的法律顾问、援助律师进行日常的咨询和帮助救济,也是1种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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