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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出台后,我没有觉着任何异样的地方,只知道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台独,所以也没有做他想。但是当昨天再目睹“反分裂国家法”这几个字眼时,突然间觉得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什么地方不对劲呢?就是当我将注意力或者说视线集中到“国家”2字的时候,发现大有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我发现这个法的命名有问题,这个法的名称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因素,而人们长期以来几乎都没有注意到。什么矛盾呢?这个矛盾就是:既然是“反分裂国家”,那么意味着我们的“国家”至少目前是统1的,因为如果已经是分裂的,何谈“反分裂”(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目前的反分裂都是在“国家”还没有分裂的意义上谈的,否则何谈反对台独?)可事实上,目前的“国家”是分裂的,如果没有分裂,又何谈追求统1?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矛盾,我认为是立法者当时可能没有注意到“国家”与“祖国”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从“国家”的概念上讲,海峡两岸分裂是1个事实,正因为分裂,所以才要统1嘛;从“祖国”——“中国”的角度讲,海峡两岸并没有分裂,因为至少目前海峡两岸的政权和大部分人民都认同1个中国。我认为“1中各表”就准确地反映了海峡两岸目前的这个现状:1国指“祖国——中国”,即地理、种族、文化、历史等意义上的“国”,“各表”,即分别指“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权力体系与统治意义上的“国”。所以,我认为如果实事求是的话,应该承认“反分裂国家法”这1名称是存在逻辑矛盾的,不妨将《反分裂国家法》更名为《反脱离祖国法》或《反脱离中国法》。
真不知道当初那么多的专家和政要是怎么想的?是出于疏漏呢,还是出于无奈?也许是我在某些方面有认识不到位的地方,所以才导致了这1“发现”,希望网友们能予以指正。如果这个法的命名没有问题,那么算我的疑惑云开雾散;如果这个法的命名的确有问题,那么我想我的发现和建议对此法的完善和严肃应该有所裨益。因为如此重要的法律,如果在命名上都存在矛盾,难道不被贻笑大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