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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乱堆乱放问题

2017-08-04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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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乱堆乱放的问题。其直接危害就是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引起的赔偿问题。依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划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警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据公路法和路政条例规定,路政机构只负责保护公路的责任并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所以因在公路乱堆乱放引起的道路安全事故应由公安交警管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这条规定只是规定了保障畅通的职责,并没有提到安全问题,况且,公路法并没有授权路政管理机构的强制清障权,要是当事人不清除或者1直找不到当事人,路政部门还拿它没有办法,如果你强行清除反而违法了。相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条规定,公路上乱堆乱行为影响了交通安全,应由公安交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这就授权了交警的强制清障权。按照权利责任相统1的原则,没有纯粹的权利和纯粹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无权必无责,哪个部门有职权应该哪个部门承担责任。再1个就是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在道路上乱堆乱放引起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肯定是指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管理部门因公路上乱堆乱放引起的责任只能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那么相应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直接责任者即找乱堆乱放的事主承担。现在多数原告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民事赔偿,打民事官司,这是站不住脚的,找错了对象。强烈建议国家修改《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的职责(I并不负有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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