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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文件黑交发[2004)451号

2017-08-05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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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省征费局:   
   
    现将文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绐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1、针对我省“大吨小标”车辆重新核定载质量和更换车辆行驶证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给广大车主更充足的时间主动更改并办理相关手续,交通部《通知》我省延至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2、我省各级文通征稽部门要充分利用这1段时间,做好交通部《通知》的宣传工作,并按照国家治理超载工作的总体要求,与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搞好配合,共同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更改工作。

    3、对已经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汽车质量参数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及新落籍的车辆,1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计征吨位征收养路费,此前,这部分车辆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或参照同类型车辆计征吨位征收。
   
    4、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仍未按交通部《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更正手续的车辆,交通征稽人员在稽查中可对这部分车辆按规定予以补征。对2005年以前落籍的车辆,自落籍之日起补征。

             

主题词:养路费   征收工作   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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