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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诉讼方式选择(2)

2017-08-08 05:18
导读:第一,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则采取证据占明显优势的标准。 第二,举证能

  第一,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则采取证据占明显优势的标准。

  第二,举证能力上刑事诉讼强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通过当事人举证,而刑事诉讼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可利用更加先进且强制力的侦查手段,更能查清事实真相。

  三、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先刑后民处理之司法困境

  (一)先刑后民阻碍受害人的实体权利救济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以刑案审结为前提,那么,在刑事审判长期无法启动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也就长期无法解决。

  其一,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未能抓获归案,则无从启动刑事审判,受害人无法通过追缴退赔弥补损失,刑案未结,民事权利救济也遥遥无期。即使查明嫌疑人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受害人也不能获得赔偿,无形中纵容了犯罪。

  其二,由于案情复杂或事实难以查清等原因,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迟迟未侦查终结,刑案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结,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甚至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4}

  其三,先刑后民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创造了条件,嫌疑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受害人权利保护的时间过于迟延,即使判令赔偿,判决书也成为一纸空文。

  (二)先刑后民侵犯受害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

  刑民交叉涉及到应否立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实践中应当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受理,法院却不予以受理,或立案受理后应当从实体上作出判决,法院却不当裁定驳回起诉现象,时有发生。{5}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是否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法院并无侦查权。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案涉嫌合同诈骗,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即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则刑事侦查无法启动,民事诉讼又不能进行,案件处理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形;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民事诉讼已被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样受到侵犯。

  (三)先刑后民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

  《经济犯罪规定》以“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相同为判断标准,确定涉嫌合同诈骗案件是刑民分开审理还是先刑后民。该规定欠缺明确性及操作性,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相同,理解认识不一致,针对同一情形经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司法裁判相当混乱。另外,由于现行有关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较为杂乱,或驳回起诉,或移送侦查机关,或中止诉讼,或继续审理,审判实务中也因此经常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规则不明晰,审判结果不确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先刑后民导致刑民难分时出现弊端

  由于审判业务分工不同,民事法官对刑事审判不熟悉,在实践中难以判断合同违约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经常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系列的行为构成的,在刑事上整体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在民事上个案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刑民交织混杂。在刑民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先刑后民存在以下弊端:

  (1)为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

  (2)为司法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理由;

  (3)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了理论根据,用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6}

  四、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先刑后民处理之理论检讨

  (一)涉嫌合同诈骗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之理论质疑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导致受害人权利救济途径严重受阻,民事案件的审理无条件地受到刑事审判的制约,引起学界对先刑后民进行反思和批判。遵循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特点,刑事审判一般对民事审判不构成影响,不宜先刑后民。针对上文提及的先刑后民三个理论基础,检讨如下:

  1.“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受到普遍批判。学界认为,刑法与民法在保护私权方面是相统一的,只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7}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确定“先刑”的背景是要打击经济犯罪,但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张扬、私权压抑,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6}16

  2.“提高诉讼效率”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过追缴退赔往往并不能弥补损失,还需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这样,不仅未节省司法资源,还导致受害人未能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规则、裁判规范上均不相同,刑民分开审理并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如果为了所谓的节省司法资源,而忽略甚至阻碍了对权利的救济,显然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相违背。

  3.“避免刑民裁判矛盾冲突”的顾虑实属多余。合同诈骗案件中民事审判一般不受刑事审判影响,不会出现刑民裁判冲突的情形。

  (1)在责任主体认定上,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并不矛盾冲突。与其他刑民交叉案件相比,认定涉嫌合同诈骗责任主体,在法律上一般不存在障碍。例如故意杀人案件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未经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不能直接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无疑是先刑后民的重要依据。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签订主体一般是明确的,不存在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相矛盾的情形,无需通过先刑后民确定民事责任主体。

  (2)在合同效力认定上,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并不矛盾冲突。关于涉嫌诈骗之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8}二是认为基于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也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合同仍应认定有效。{9}三是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民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从刑法上看,合同欺诈并未侵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之合同无效,只是特指当事人签订具体合同时所损害的具体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判断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以犯罪的直接客体为依据,如果合同诈骗行为伤害的只是单纯的财产权益,而非国家利益,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8}226从合同法上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是指合同的内容及其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而不是签订合同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合同诈骗在民事法律上是更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应当认定以刑事诈骗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由受害人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从社会效果上看,认定涉嫌诈骗之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比认定无效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不支持无效合同的履行利益,如果合同无效,仅产生返还财产、赔偿因无效而受损失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主张撤销,可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更有利于权利救济。因此,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否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受害人自行选择。如果受害人以合同有效提起违约之诉,不管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民事合同的效力都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认定,与刑事审判无关,不会出现刑民裁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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