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立遏制腐败的行政管理程序
2015-04-19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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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就其广义来说,是对国家治理一般意义上的破坏,
摘要:腐败,就其广义来说,是对国家治理一般意义上的破坏,即使行为者个人并未得到利益,但社会利益却因此受损害;从狭义而言,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是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腐败是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领导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使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难以实施,甚至破坏已有的改革发展成果。20世纪的社会发展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能否有效抑制和清除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
关键词:腐败;私人利益;权力;实施
1 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权力运作机制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决定公共权力走向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治理腐败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主体、权限、事实、程序等基本因素。其运作的准则是: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这一准则将对规范公共权力运作机制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首先,腐败与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密切相关。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将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转化为由市场调节,是减少腐败可能性的有效措施。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对社会的管理协调职能非但没有被削弱,相反应适当加强。如政府应当加强对
社会保障的管理,加强对社会文化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削弱经济垄断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赋予政府社会管理权力。
2 完善权力控制机制
(1)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靳鸠在总结古今
政治事件的教训时,曾作出精湛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制衡虽发源于西方,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创新和体制的完善,从而实现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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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权力滥用纠正机制:建立一种及时发现权力滥用并及时制止、纠正的机制,主要以国家机关自身的内部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实现,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公开告示滥用权力失效、无效的法则。二是建立申诉控告——受理查处制度,保证及时获悉并依法查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三是国家机关建立本级领导负责的监督纠正机制,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权力滥用被扼杀在萌芽阶段。四是上级国家机关主动介入,对下级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查明,宣布撤销。
(3)健全权力滥用追究机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层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权力滥用行为导致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在对该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设定该机关负连带责任,要求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不是原则的戒告,而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处罚。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行政责任追究的一个范例。
3 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运行的过程是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过程,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和步骤。只有决策、执行而无监督,就难以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难以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就无法保证权力的正常运作。因此,治理腐败必须要有多层次且严格的监督,必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1)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监督要起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主要应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如美国颁布《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政府阳光法》等,规定会议制行政机关必须公开他们的信息和文件。在我国,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应当加紧制定《政务公开法》。首先以法律强制力保障公权的公开运行,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未予公开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其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确定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并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审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以及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设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