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若干题目探讨(3)
2016-08-03 01:01
导读: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以协同目标公平地行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以协同目标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资本所有权职能,有效地监控自己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股东大会对于其委托的董事会能够实施有效监视和激励;董事会依法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对公司的治理权和对经营层的监控权;经营层能够以其经营能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公司的治理与经营层主体能够在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条件下,公道获得自身利益。为了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手寻找解决方案。
(一)以股票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 上市公司股东财务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价格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股价高低并不能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因此其对股票价格并不十分关心。假如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则任何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和财富都将由市场来决定,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在进行经营治理时,必然会考虑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或者说是对其自身财富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股权的特殊性,为加强国有股股东对股价的关注和依附程度,在股票全流通后,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应当建立以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为主要
评价指标,以国有股价值的增值幅度为主要依据的治理和经营层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持股单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使董事和经理能够真正意识到经营和治理效率对其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定性影响。
(二)进步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 1.鉴戒和双层制董事会模式 为了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可以鉴戒和参考以德国模式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一级地位高于执行董事会的监事会,该监事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具有聘任、监视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监事会成员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对于这种模式,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不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因此不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不会为获取公司治理利益而影响监视;另一方面,监事会拥有对执行董事的实质性控制权,能够比较有效地行使监视权力。
2.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考虑引进“外部监事”制度 现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监视公司决策机构以维护股东利益,在实际的运作中,大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的选举中形成控制能力,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所以监事往往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视权,也必然维护其相应利益而难以作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者。公司引进外部监事制度,是对既有的公司财务监控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解决监事会的监事被大股东操纵而对代表大股东的董事行使职权的监视职能弱化的题目,从而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行为,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加有效。
3.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内部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审计,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进行监控。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职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没有太多精力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这本身就弱化了内部审计职能。其次,真正开展审计工作的是公司内部职员,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使内部审计职员难以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视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另外,可以考虑监事会外聘内部审计职员的,像董事会聘任财务经理一样聘任内部审计职员,并决定内部审计职员的薪酬和往留。内部审计职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受监事会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公道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