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若干题目探讨(4)
2016-08-03 01:01
导读: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治理职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
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治理职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也由董事会提出。这对于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产生负面,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时更为明显。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取消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的权力,同时赋予监事会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权力,这也会给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控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职权与作用 独立董事财务监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其地位与权力的独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国家应当从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控的决定权。
1.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规及
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分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
2.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随着独立董事的增加,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推行行业组织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在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基础上,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治理,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实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另外,针对独立董事执业经验不足的现状,应加强独立董事的
培训和后续。
3.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行权程序 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尤其要规定一个界限,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东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界定其工作目标,其应享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使权责利一致,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程序,以保证其财务监控机制的实质性运作。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进步,在特定事项上应给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利。比如:假如独立董事以为需要,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并明确其鉴证程序;假如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或机会等等。
4.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沟通制度 独立董事的通讯、联络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然,为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提供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上市公司网站中的独立董事园地,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要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中小股东的题目。
5.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然的业绩评价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履行职责。赐与适应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可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远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要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即鉴戒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投保的资金来源、理赔方式,从制度上分散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时所带来的风险。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监事会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监控上市公司高管职员和公司股东、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监视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将同时并存发展(唐跃军、肖国忠,2004,2)。可见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应也不会相互削弱或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