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务管理毕(2)
2016-10-30 01:06
导读: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假如不重要,也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实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职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实文件属虚假文件,经常引起争议。这些规定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以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看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由于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假如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以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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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看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看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具体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假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与评价为基础的。假如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假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以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