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务管理毕(3)
2016-10-30 01:06
导读: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规定,美国很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分,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造成不利,应予以适当同一。
(三)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职员,根据《资产评估治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作甚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治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治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以为应该重新审阅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治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很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治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治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题目。为此,应尽快同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治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