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债管理制度的系统改革(11)
2013-09-07 01:05
导读:不可转让债券是不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债券,使各国政府债券的补充形式。它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债券和对特定金融机
不可转让债券是不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债券,使各国政府债券的补充形式。它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债券和对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专用债券。这两种债券的期限都较长,并且都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其不同点是储蓄债券的发行条件优于专用债券,专用债券的推销方式带有某些强制性。
三、国债种类的设计
科学、恰当地设计国债的种类结构,对于国债的顺利推销、国债执行不同时期的经济任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债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种类力求多样化,这是国债顺利推销的前提条件。二是国债的种类结构应该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即在经济危机时期,要尽量扩大对经济具有扩张性作用的短期债券的发行,缩短国债的期限结构;在通货膨胀时期,则要尽量扩大对经济具有紧缩性影响的长期债券的发行,延长国债的期限结构。三是国债的种类安排应力争使债息成本达到最小,就是在利率较高时期多发行短期债券,在利率较低时期多发行长期债券;预期利率看涨时集中发行长期债券,预期利率看跌时集中发行短期债券。
国债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条件
国债的发行规模一旦确定,那么不管其种类如何,都必须经历一个推销的过程。推销的顺利与否取决于一系列的条件。政府在推销国债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国债发行的一些基本条件,如债券的票面额、发行价格、利息率等的规定。债券票面额的大小,应当根据国债的发行对象、人民生活水平、日常的交易习惯及国债的发行数额加以确定。随着国债在我国政府财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高,我国国债面额的设计也将逐步拉开档次,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国债的发行价格应力争等于或接近票面价值,即要力争平价发行,而避免按低于或原理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国债的利息率应当参照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等因素加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到政府在不同时期执行的经济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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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发行方式
各国的国债发行方式多种多样,各有特色,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
1.固定收益出售方式。这种推销方式的特点是按预先确定的发行条件出售国债,认购期限较短;发行条件固定;发行机构不限。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可转让的中长期债券的发行。在市场利率稳定的时候,这种发行方式对于政府是有利的。但在市场利率不稳定时,可能导致一部分债券出售不动,还可能导致旺销。
2.拍卖方式。其发行条件由投标过程决定,拍卖过程往往是政府机构直接组织的。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债券。这种方式的适应性较强,但是政府在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3.柜台经销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期限不定、发行条件不定,适用于不可转让债券的发行。
4.直接销售。即政府与认购者直接见面交涉。这种发行的推销机构只限于财政部门,认购者只限于有组织的集体投资者,发行条件通过谈判来决定。它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政府债券的推销。这种推销方式有利于充分挖掘各方面的销售资金,但是采用的范围却很狭窄。 国债的推销时间
国债推销的时间安排有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1.定期模式。即债券的发行时间有着固定可循的。这种推销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准确地预期国债的推销情况,形成承受政府债的习惯性心理。但其缺点是政府缺乏时间选择的灵活性。
2.不定期模式。即政府债券的发行随市场行情和政府财政状况的变化而定,而不规定具体的推销时间表。不定期模式有利于政府灵活把握国债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时机,但是投资者却缺乏准确的预期。
3.常日模式。指政府债券每天都在金融市场上常日供应,随时发售,而不视其他条件的改变。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只有储蓄债券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不定期模式,但是为了保证国债的顺利推销,也为了能够与各种经济环境相适应,我们应该考虑将三种时间模式同时并用。